一名男子擔心同性伴侶在他死後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展開聆訊。
答辯方陳詞表示,除了已婚伴侶,《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亦保障兄弟姊妹、伯父等其他家屬繼承遺產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撇除同性已婚伴侶是不合理及不公。
答辯方又指,同性伴侶在倫理上同樣有責任贍養或支持伴侶財政,沒有基礎以贍養責任去區分同性和異性伴侶。而即使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在香港沒法辦理離婚,他們仍然可以到海外處理離婚程序。
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押後裁決,擇日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