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次反修例遊行後發生衝突事件,一名男督察遭一名社工腳踢頭部,事後眼角受傷,遇襲男督察前年入稟區域法院向涉案社工索償至少20萬元,法院開庭評核賠償額,涉案社工缺席聆訊,法官羅麗萍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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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志安供稱,當時遭示威者拳打腳踢,一度失去視力,但感覺到有人想搶奪警棍,因足以成為「致命武器」,他憑「求生意志」堅持,直至同事支援,原告稱當時對其生命安全感到「驚恐」。

案發於2019年6月9日反修例遊行後,約200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外集結,原告於驅散示威者期間遭33歲男社工丘子樂腳踢頭部,事後眼角受傷,男社工事後承認襲警及非法集結罪,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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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向法庭呈遞原告所駐的機動部隊第一梯隊於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的超時工作安排,總時數達779小時,指原告因事件受傷,在上述時段未能履行職務。

原告指,現時頭部左後方仍間中頭痛,每天會發作4至5次,每次維持1至2分鐘,在消耗較多體力或熬夜時痛楚會較嚴重,但對其工作沒有太大影響,他在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間接受督察訓練,因訓練強度較高,須服用止痛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