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測試市面11款冷暖無葉風扇,發現不論在暖風加熱速度、涼風送風量及能源效率方面,均表現參差。
這11款配備暖風及涼風功能的無葉風扇,當中有6款隨機附送HEPA過濾器,聲稱備有空氣淨化功能,售價介乎699至6988元。消委會發現各樣本的暖風加熱時間由1.8分鐘至6.8分鐘不等,相差約2.8倍,當中有兩款需時6分鐘以上,才能加熱至最高溫度的九成。至於涼風的送風涼及能源效率亦表現參差,最高可相3.8及3.5倍。
消委會表示,若以一部暖風輸入功率2000瓦特的無葉風扇為例,以每晚使用5小時及每度電1.6元計算,1個月的電費可高達480元,在同一製暖量下使用冷暖空調機的暖風功能會較無葉冷暖風扇省電。
電風扇目前不納入機電工程署的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內,消委會認為如為電風扇張貼能源標籤及效能表現的測試數值,有助消費者比較不同產品效能,亦可推動廠商改善產品,建議當局考慮將電風扇納入計劃。消委會指出暖風功能輸入功率普遍較高,建議消費者應使用獨立電源插座,不應與其他高耗電量電器共用,亦不宜使用拖板;切勿以暖風功能烘乾衣物,及切勿讓小孩觸摸出風口,以免灼傷皮膚。
連鎖健身美容集團舒適堡,遭顧客及一間公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損失,審裁官裁定舒適堡需分別向申索人支付約1萬4千元及約12萬元。
在涉及顧客的案件中,申索人為潘健明,申索書指,潘健明去年6月17日與Physical Fitness簽訂私人訓練協議,總共涉及16堂訓練,在10堂課程期間,更換了4名教練,至同年8月更稱無法提供教練。潘健明指,公司期間有超過一個月未能向他提供教練,違反服務承諾。他曾向消委會投訴,公司拒絕以書面回應。潘健明因此向被告申索餘下6堂未完成課程的費用,即4800元,以及他在追討費用期間的精神及時間等損失,共1萬元。
潘健明在申索書上表示,他多次向被告要求退款、跟進消委會投訴、向傳媒報料,共花100小時,要求被告就每小時向他賠償100元。暫委審裁官馬俊敏指,申索人的證供誠實可靠,被告一方則非完全可靠,在庭上回答問題時有迴避,裁定被告違反合約,須向申索人退還4800元,以及支付約9000元訟費。
另一宗案件,申索人為Bodycare Company Limited,被告依次為Physical Health Centre Hong Kong Ltd.及Global Fitness Management Ltd.。申索人已終止對Global Fitness Management Ltd.的申索。
根據申索書,申索人今年7月11日將被告訂購的3部聚焦式衝擊波治療儀,分別送到被告公司位於荃灣、沙田、北角的分店。被告已向申索人支付一半貨款,餘下貨款原定以支票支付,但申索人今年10月收到銀行通知,支票無法兌現。申索人因此向被告追討3部儀器的貨款,每部儀器39750元。
被告Physical Health Centre Hong Kong Ltd.今日缺席提訊,主任審裁官雷健文作出缺席判決,判被告須向Bodycare Company Limited支付11萬9250元服務費,以及360元訟費,即總共11萬9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