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內地男子日前於分流西灣對開水域在船上非法捕魚,被捕後遭漁護署落案起訴,3人罪名成立各判罰2000元及充工捕魚工具。
漁農自然護理署。政府資料圖片
案件早上在九龍城法院提堂,3名男子承認使用或借助船隻從事捕魚活動罪。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指,案件性質不太嚴重,判3名被告各罰款2千元,並充工涉案的捕魚工具。
3人均無律師代表,首被告自行求情時說沒有留意到案發地點為香港,次被告求情稱以為案發地仍為內地海域,因當時風浪大,將船隻飄入香港。第三被告的求情內容相同。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漁護署人員在1月2日於分流西灣對開水域發現一艘內地船,其後截停船隻,發現3名男子在船上捕魚,由於香港水域內在船上從事捕魚活動,需要持有許可證,因此拘捕3人。
海事處今年7月已分別進行了3次特別行動,打擊在香港東部及南部水域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當中2次與警方聯合行動,發現當中5艘涉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將進一步搜證及作出檢控。
海事處人員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登上船隻進行檢查。(政府新聞處圖片)
行動中,執法人員共巡查8艘船隻,並發現當中5艘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海事處會進一步跟進,並進行搜證檢控。
海事處發言人表示,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船隻可在允許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相關法例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水平面之上,沒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為準。
今年1月至6月,海事處於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香港南面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31次特別行動,並就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的船隻作出13宗檢控。
海事處將續加強巡邏,以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的情況,處方亦會與漁民組織會面,向業界宣傳正確使用光燈捕魚,
海事處聯同警方的特別行動,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