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女涉及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高等法院踏入第30天審訊。網絡罪案科警長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跟隨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到涉案啟豐園單位,警員將一個防信號干擾袋交給他,內有兩部手機,當時都已經開機及毋須解鎖。
警長檢驗兩部手機及發現安裝了通訊應用程式及需要密碼,詢問警員並獲告知密碼,警長將兩部電話的飛行模式啟動,之後放回防信號干擾袋,並一直保管至3月8日早上9時半才交回警員,因為擔心兩部手機電源耗盡,便用兩個流動充電器為手機充電。
被告張家俊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另一名警員,搜查張家俊的私家車時,有否讓張家俊在場見證。警員供稱有,當時亦有拿起部分證物向張家俊展示,其餘證物則指給張家俊看;但警員同意自己沒有就搜車一事,向張家俊覆讀自己的記事冊,也沒有讓張家俊查看及在記事冊上簽署。
辯方續指,警員的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到曾向張家俊展示檢取的證物、及詢問證物是否屬張家俊本人,警員同意沒有記錄,但指在現場有問該私家車是否屬於張家俊,部分證物、例如一件灰色外套是在副駕位搜出,當時亦會詢問外套是否屬於張家俊,警員又解釋記事冊不會記錄得太仔細。
辯方盤問警長時,指在記事冊中將其中一部金色的智能手機誤寫成銀色,並在書面供詞中更改,質疑警長曾參考其他警員文件。警長不同意,稱在錄取書面供詞記起,因此作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