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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懲教助理縱容囚犯管有使用手提電話等罪成還柙候判

法庭事

兩名懲教助理縱容囚犯管有使用手提電話等罪成還柙候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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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懲教助理縱容囚犯管有使用手提電話等罪成還柙候判

2025年03月04日 22:22 最後更新:23:20

兩名懲教助理2020年縱容32歲囚犯在塘福懲教所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並為囚犯將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連同另外兩名涉案釋囚被控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

懲教署

懲教署

其中兩人認罪判囚,餘下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在區域法院求情時,遭法官謝沈智慧駁斥案中沒有不當延誤,32歲囚犯實屬主腦,服刑時犯案理應加刑,案件押後至下月8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還押看管。

法官謝沈智慧。資料圖片

法官謝沈智慧。資料圖片

辯方早前存檔求情書面陳詞,指32歲囚犯劉燕俊罪責較輕,謝官反駁指劉燕俊指示兩名懲教助理行事,劉燕俊才是主腦,更在履行長時間刑期期間犯案,反問難道不是加刑因素。辯方指本案多番延誤,法官反駁指每次押後都有醫療證明支持,並沒有各種延誤,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延誤非因被告所為,酌情減刑。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46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及32歲囚犯劉燕俊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劉燕俊與40歲釋囚張銳明另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同案被告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6個月。

醫管局港島東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康佩玲,涉採購病人教育動畫製作項目時,「搬龍門」修改項目規格、及洩露機密資料,令友人投得逾13萬元項目,兩人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3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日審訊。控方傳召醫管局港島東聯網人力資源部經理作供,指醫管局機密資料不應向第三方透露, 如有需要披露的個案,視乎披露目的、是否涉運營需要等因素,並事先須取得許可。

醫管局。

醫管局。

首被告康佩玲,59歲,醫管局港島東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普通法及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檔,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次被告陳立怡,48歲,多媒體自由工作者,則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幹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普通法及《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89條。控罪日期為2021年5至12月。

法庭傳召控方證人醫管局港島東聯網人力資源部高級人力資源經理譚女士作供。譚稱,醫管局港島東聯網有很多不同政策、行爲守則、不同類型人力資源通告,以規範員工行爲,而行爲守則規範是所有醫管局港島東聯網員工。行爲守則會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給員工,在醫管局總部和內聯網也有電子版本傳閲,另有季節性的提醒,每年至少兩次;如員工有任何疑惑,可聯繫人力資源部,或即時找直屬上司。

首被告同時任職顧問醫生和港島東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兩個職位,有不同直屬上司。控方問及若首被告想提前獲得許可,是否可找直屬上司,譚確認。控方又指,行爲守則指示「員工在向局外提供機密資訊之前應審慎行事」。

案件在東區法院進行第二日聆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東區法院進行第二日聆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盤問譚時指,醫院當局的機密資訊或記錄可披露或不可披露,是否取決於具體情況?譚稱,如果屬醫機密資料,不應向第三方透露,如有個案要求披露,要視乎披露目的、運營需要等因素;若如因爲運作上原因需要披露機密資料,需獲提前許可,若相關職員不確定,亦應向主管匯報及查詢。

控方開案陳詞提及,兩被告在2018年認識,之後一直保持聯絡;2020年9月,兩人頻互傳WhatsApp訊息。其中康佩玲曾向陳立怡表示,會竭盡所能助陳在涉案項目中中標;康又指,她更改項目規格,是為讓陳佔優;康又曾把競爭對手的動畫作品連結及其對作品的意見,一併轉寄予陳。

控方稱,陳立怡於警誡下承認康佩玲是其友人,涉案項目由康負責。控方表示,康佩玲沒向醫管局披露跟陳立怡的友誼或緊密關係,涉潛在利益衝突;從訊息可見,康清楚知道她所做的事或違法。

東區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東區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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