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說到古代波斯與中國關係親密,官商透過絲綢之路保持友好往來,有些甚至移民東來,落地生根。根據一些唐朝文人筆記,我們讀到波斯人在當時的生活和傳奇故事,波斯人在唐人的眼中,特別神秘、富有、能量強大。他們似乎地位很高,有著超乎尋常的待遇。
我們對這些波斯商人的了解,主要來自中晚唐的筆記小說,他們的形象可由其中一些記載為例。唐末博學文人段成式之子段安節,寫有《樂府雜錄·康老子》,記載了:「康老子者本長安富家子,酷好聲樂,落魄不事生計,常與國樂遊處,一旦家產蕩盡。因詣西廊遇一老嫗,持舊錦褥貨鬻,乃以半千獲之。尋有波斯見,大驚,謂康曰:『何處得此至寶?此是冰蠶絲所織,若暑月,陳於座可致一室清涼。』即酬價千萬......」
另外,中唐文人戴孚《廣異記》有載:「近世有波斯胡人,至扶風逆旅,見方石在主人門外,盤桓數日。主人問其故,胡云:『我欲石搗帛。』因以錢二千求買......」在當時人的眼中,他們住豪華宅邸,唐人稱之為波斯邸。一般商人尋獲珠寶,波斯「老胡」往往會以高出百倍千倍的價格收購,引起轟動。波斯移民在唐朝百姓心目中,可謂是一群高高在上的人物。
事實上,由出土墓誌中也證明,波斯移民在唐朝有很高的政治地位。當中最典型的是波斯王族李益、李志、李素祖孫三代。1980年,西安發現《波斯人李素墓誌》及其夫人《卑失氏墓誌》,內容揭示波斯家族入仕唐朝:第一代李益被授予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左散騎常侍、兼右武衛將軍、賜紫金魚袋的職銜,賜姓「李」,郡望隴西,與皇室同;第二代李志,任朝散大夫、守廣州別駕、上柱國;第三代李素,任行司天監兼晉州長史翰林待詔;第四代有6個兒子,其中一人官居神策軍散兵馬使。以上這些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這一班波斯人之所以享受較高待遇,是因為唐朝在中亞的戰略需要。由於當時阿拉伯帝國擴張,波斯亡國,流亡王室和貴族湧到大唐。為了繼續發揮他們在中亞經略上的作用,唐朝給予部分王族和貴族、宗教領袖以特殊待遇。
但要強調的是,除了享受一定的自治權,他們依然不到唐朝法律的管束,與一般百姓沒有分別。他們享受的「特權」只有一條,據《唐律疏義·名例律·化外人相犯》載:「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意思即是在大唐定居的波斯人與波斯人發生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波斯人與高麗人發生侵犯,則按照唐朝法律裁判;波斯人與唐人發生侵犯,同樣按照唐朝法律裁判。
因此可以得知,那些波斯人並沒有特別大的特權,如果欺詐交易,同樣會受到唐律制裁。法律水平具有相當高的立意和合理性,這也被認為大唐之所以成為世界性帝國的原因之一。
至於由這一條律例,衍生了另一問題來,因為波斯人之間相互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那麼由誰來裁判?唐朝官員、法官不可能都懂得波斯法律。所以,唐朝因此在波斯人特別集中的地方,設立「薩保府」,這個機構由他們自己去點一些懂得波斯和拜火教法律的人出任祆正、騎尉、檢校之類的吏員(但最高級的薩保官,是由唐朝任命的,不得世襲)。這個有點類似近代列強搞的領事裁判權,但不同之處在於,唐朝是因為尊重宗教習俗而授予自治權,而唐朝隨時可以撤換薩保官。
所以,在并州、介州、代州,甚至粟特人聚居地「六胡州」、河西這些中亞人集中居住地區,唐律仍然是最高法律。另外,唐朝刑法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優待權序列當中,並沒有外國人,只有王公貴族、高級官員、特殊人物才享受議、請、減、贖這些特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