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詞指,「朋友」應有更廣泛定義,探訪最重要讓候審囚犯可以與外人聯繫,得到精神及物質支援。

六名男女於11年期間聲稱是在囚人士的「朋友」,藉此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結果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予社會服務令。其中兩人向終院上訴,終院今頒下判詞判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兩人定罪。上訴人分別曙光公司東主溫皓竣及員工關巧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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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溫皓竣安排員工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報稱是囚犯「朋友」到監獄探監,被裁定串謀欺詐懲教署罪成,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認為「朋友」必須是囚犯認識的人,不能代客探監。

終院指,由於兩名上訴人面對的控罪嚴重,並涉及他們的誠信,認為適宜就控罪稍作討論,本案證據上有兩方面不足以確立相關控罪中的必要元素。首先,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串謀欺詐罪中「不誠實」的控罪元素,而該元素卻是串謀欺詐罪的基礎元素。法庭在裁定一名被告人有否作出不誠實的失實陳述時,必須考慮該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那些失實陳述爲他所理解的事實。此外,本案的兩名上訴人案發時完全有可能相信自己是以規則所指的「朋友」身分去探訪那些候審囚犯,而並非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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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串謀協議存在的證據並不充分單憑兩名上訴人來自同一公司這項事實, 並不足以支持作出結論,說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均同意會在填寫探訪申請表時揀選「朋友」這選項,從而促使懲教署職員容許他們以訪客身分進行探訪。他們要填寫的探訪申請表上,與囚犯的關係只有兩類。他們若非囚犯的「親戚」,則唯一可能的關係就只是「朋友」。

終院裁定應給予「朋友」一詞更廣泛的定義,涵蓋與上訴人情況相同的人士。在本案中決定「朋友」一詞的定義的一個合乎原則的處理方法,是根據探訪候審囚犯的目的來審視「朋友」一詞的意思。

溫皓竣。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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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訪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候審囚犯可以與收押所外的人聯繫,讓他們得到精神及物質的支援。然而,探訪的目的不止於此,探訪目的也包括讓候審囚犯享受適用於他們的較寬鬆的制度,他們有權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報紙及其他消遣品。但如果這些物品無法真正供應給候審囚犯,這些權利就根本沒有實質作用。

從在囚人士的角度來看,上訴人在這個情況下形容為其朋友是恰當的。 即使是在囚人士本人直接要求上訴人提供探訪服務,答案也一樣。

關巧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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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同時指,囚犯的「朋友」必須有合法及真誠的原因去探訪,而非心懷不軌或別有企圖。終院對於「朋友」定義指朋友不一定是互相認識及有個人交情。

判詞亦舉出多個例子,例如「法庭之友」(協助法庭提供意見的非涉案律師),不代表他與法官有交情、此外如庭上律師之間互稱「my learned friend」也不反映雙方有個人友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