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主要發言的都是民主派議員,多名民主派就「弁言」部分提出質疑。
人民力量陳志全指,全國性法律的條文第三條列明,「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但草案的「弁言」部分,則是「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認為是將規管範圍擴大至包括外國人。
議會陣線毛孟靜說,弁言第三條的中文部分,指出國歌法是「弘揚愛國精神」,但英文部分則指「愛國主義」的字眼,認為中英文字眼不對稱。
另外,新民黨容海恩亦質疑,為何條文只是寫「香港」,而不是寫「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在本地實施全國性法律時,會採納弁言以解釋條文,「弁言」本身不牽涉任何法律責任,而法庭在判斷罪行時只會考慮條文部分。他重申,「弁言」只是解釋立法原意,如果條例清晰,法庭不會參考「弁言」部分。另外本地立法的英文版本,盡量採納全國性法律的英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