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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酒店選錯日期取消不了?消費者認為屬於霸王條款

大灣區

訂酒店選錯日期取消不了?消費者認為屬於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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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酒店選錯日期取消不了?消費者認為屬於霸王條款

2019年04月14日 22:14

(原標題:訂酒店選錯日期取消不了?消費者認為屬於霸王條款)

2017年11月25日11時15分,廣州的陸先生通過國內某在線旅行網站預訂江門市某溫泉綜合度假區豪華景觀房一間,並支付了房費317元。

網站平台客服(11月25日11時31分),要求更改入住時間或撤銷訂單。

「可客服人員卻遲遲不給解決,在我再三電話追問後,客服人員才在下午14時許答覆訂單不可以變更和取消。」陸先生表示,因入住時間不對,最後他沒有入住預訂酒店。

陸先生在訂單頁面的下方看到由旅行網站單方制定的退訂說明:預訂人因自身原因或因其他非法定原因要求變更或取消,將扣收全額預付款(「法定原因」以《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為準,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政府徵用、酒店方過錯等導致預訂人不能正常入住的情形)。

對此,他表示異議,認為是屬於霸王條款,嚴重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故將旅行網站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預付款317元。

該在線旅行網站答辯稱,酒店產品存在多種取消政策,除涉案的不可變更或取消產品外,也存在可取消的產品,陸先生通過網站預訂酒店時,自行選擇了不可變更或取消的產品。此外,也在多個環節告知消費者,不屬於所謂的霸王條款。

地點: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判決,被告某在線旅行網站向原告陸先生返還253.6元。

依據:退訂說明條款是旅行網站單方制定並標註於其平台網路頁面上,陸先生或完全接受、或完全拒絕,屬於格式條款。陸先生一旦存在更改入住時間或取消入住的違約行為,即產生全額扣收房費的後果,明顯加重了陸先生的違約責任,為此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涉案合同是因陸先生自身過錯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故法院酌定扣除房費的20%(即63.4元)作旅行網站的損失賠償,剩餘的款項253.6元(317元-63.4元=253.6元)旅行網站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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