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提到當局應利用科技舒緩泊車位不足之際,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發表報告,指車位規劃不足不可接受。友人聽到帳委會報告後示深表認同,指自己每次做「柴可夫」接載時,總要先讓乘客在目的地下車,然後再尋找泊車位,有時泊車位離目的地有十多分鐘步程,友人安置好車輛後,步行回原目的地。
其實這種情況在外國亦屬常見,分別在於當地人會用電動可移動工具(A.K.A電動滑板車)來回泊車位及目的地,省時省力,更有車廠貼心地在車輛上安裝充電器,讓電動可移動工具隨時充電。
香港當然「冇呢支歌仔唱」;儘管這類型的代步工具已經流行了一段時間,但運輸署仍一律把電動可移動工具與「汽車」並列,使用者需要有「車牌」才可以使用。那麼,有車牌便可用這個嘛?對不起,運輸署不會為其發牌,因為市面上的產品不符合構造及保養的安全標準,既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宜在行人路上使用!然而,市面上又有林林總總,形形式式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出售,使用亦很普遍,這種情況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不許使用但准許購買,結果就係非法使用。
與其擔心電動可移動工具會造成混亂,倒不如在發牌條件及社區規劃方面下工夫,轉危為機。聽聞當局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並會參考研究結果,檢討需否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增設規管制度。另一方面,記得當局早前提過,希望在新發展區內推動綠色出行,既然如此,可考慮將電動可移動工具納入規劃之內,作為單車以外的環保出行方式。
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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