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揭秘: 李小加出事 源於港交所高層貪汚案 政府高層極度不滿 管理不善要負責

博客文章

揭秘: 李小加出事 源於港交所高層貪汚案 政府高層極度不滿 管理不善要負責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揭秘: 李小加出事 源於港交所高層貪汚案 政府高層極度不滿 管理不善要負責

2020年05月07日 17:54 最後更新:18:16

港交所今日(5月7日)宣布,行政總裁李小加當日通知董事會,擬於現時合約在2021年10月底屆滿時,不再重續集團行政總裁合約。港交所發言人表示,對於有關離職和繼任人選的問題,暫不評論。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資料圖片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資料圖片

李小加的離任有點突然,事前業內並無傳出風聲。消息指李小加離職,和去年6月廉署拘捕港交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楊金隆一案有關,政府高層認為管理不善,才會出現這種重大弊案。李小加和港交所主席查史美倫關係良好,但亦沒有改變政府高層的追責行動。

前港交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楊金隆一案,對李小加打擊甚深。廉署在去年6月偵破楊金隆涉貪案,採取捕行動,在今年3月正式起訴楊金隆和上市顧問林楚華,指楊金隆涉嫌處理數家上市公司上市申請時,收受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款共910萬元。兩人昨在西九龍法院提堂,各獲准以10萬元保釋,案件押後至今年6月3日在東區法院再提訊。

楊金隆(左)及林楚華(右)。資料圖片

楊金隆(左)及林楚華(右)。資料圖片

43歲的楊金隆案發時是港交所其中一名負責監督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工作的聯席主管,該組共有兩名聯席主管。楊金隆負責審閱上市申請,確保申請符合《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的要求。楊金隆亦會提交該等上市申請予上市委員會或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審議。而林楚華是一名上市顧問,向有意申請上市的公司提供建議和協助。

楊金隆涉嫌於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對港交所隱瞞林楚華把合共915萬元的款項轉賬予楊金隆的妻子。另外楊金隆又涉嫌於2017年12月21日,從林楚華收受200萬元的款項,作為優待「申酉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請的報酬。

去年6月事發後,李小加回應港交所高層被捕一事時表示,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徹底杜絕「爛蘋果」,「爛蘋果在哪裏都會爛」,但很有信心現行制度能自動清除「爛蘋果」,港交所也會不斷完善制度。

當時記者對這個「爛蘋果」解釋並不收貨,追問李小加在楊金隆懷疑失當行為中有何責任,李小加話,他聘用的是港交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但在戴林瀚之下,上市科僱用任何員工,他都沒有參與。他強調,目前沒有不符上市條件的公司上市,亦無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因為人為干預而不能上市。

不過港府高層對現今社會港交所竟然仍有人收賄協助他人上市,大感震怒,對李小加的「爛蘋果論」並不接受,認為有人「不懂管理」才出現這些問題,所以要全力追責。

李小加自2010年1月出任港交所行政總裁,是港交所歷來最長任期的舵手。不過到去年12月, 李小加的離職已埋下伏筆,據港交所權益披露資料顯示,李小加在去年12月18日,在場內以每股平均價256.53元(今天收市價246.4元),出售65萬股港交所股份,套現1.67億港元,是自李小加上任以來首次出售持有股份。他減持股份後,持股比例由0.08%降至0.03%。

李小加今年初回應減持一事時稱,是妻子提議他這樣做。被問及是否留任時,李小加曾稱,要由董事會考慮是否有意繼續委任他,他才會思考決定。

一宗上市公司貪汚案,牽扯出港交所的管理問題,將一個任職10年的交易所行總裁也推倒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特區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公署履職的保障。政府消息人士強調,立法與現有國安案件無關,但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清楚存在,立法須「早一日得一日」。

政府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賦予的權力,建議訂立附屬法例,禁止披露或妨礙駐港國安公署調查工作,規定要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並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話,中央有「兜底」角色,處理一些較複雜的危害國安案件,今次訂立附屬法例目的,只是訂明公署的職責。

根據《國安法》第40條訂明香港特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55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在3項特別情形下報請中央批准,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今次立法建議有4個要點,包括1) 在本地法律層面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2) 附例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3) 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但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有效履行職責;4) 而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而相關附屬法例建議,包括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禁止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和證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其他人披露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建議引用《國安條例》第42條,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減低特別是間諜行為相關的國安風險。

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的附屬法例,訂明違反相關罪行的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

消息人士強調,今次訂立附例並非針對任何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立法亦絕非當局之前「諗漏咗」,重申當局一直推進有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現時只是「做完就推出」。

政府消息人士又話, 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政治風雲變色,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國家安全條例,形容維護國安的工作,「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又強調相關附屬法例為本地法律,由本港警方執法。

至於外界關注「禁地」的宣布,政府消息人士說,條例訂明是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防範未經授權人士,接近或者進入有關場所;行政長官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須依據《國安條例》第42條的程序列明「禁地」的地點及座標,亦會有相關告示。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