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三波疫情仍然失控,周日確診108人,確診人數大增,對醫療體系構成壓力。政府緩慢地加強抗疫措施,追不上疫情爆發的形勢。
內地早前6月11日在北京爆出第二波疫情,北京用了26天就將確診的數目歸零。上周三新疆烏魯木齊突然開始爆疫,到單日確診17宗時已經宣佈進入「戰時狀態」,烏魯木齊和北京一樣,全市大規模做核酸測試。烏市不同地方是採取比北京更嚴厲的停擺措施,大部份公共交通工具暫停運作。相對而言,香港抗疫措施就十分寛鬆。
第一, 既無強制檢測,亦無法解決檢測瓶頸。聽醫生朋友話一個真實個案,重災區慈雲山一間餐廳有員工中招,該餐廳一個待應怕自己也染疫,急急到政府診所要求檢疫。但政府診所告訴他收集深喉唾液樣本的樽仔都無,所以叫他遲些再來。若這個個案發生在北京或烏魯木齊,一定要求強制檢測,不檢測不可以走,但香港連高危人士自願檢測也應付不了。
在社交媒體上流傳一條影片,疑揭露負責檢疫病人深喉樣本的衞生署化驗室出現飽和的情況,化驗室的走廊上放滿一箱箱、一袋袋等待處理的病人深喉唾液樣本,未及處理。積壓樣本,意味著可能染疫者不能盡快驗出,還在市面上自由走動,播疫風險大增。
香港檢測力不足,是早兩個月未有積極擴容的結果(北京就利用4、5月疫情平靜期大量提升檢測能力)。內地明顯有巨大檢測能力,若交內地檢測,馬上可解決問題。特區政府不願直接把樣本送到內地檢測,明顯是害怕政治壓力。早前政府為擴大檢測力,透過3間公司為4個高危群組檢測病毒,當中兩間公司是內地的華大基因和中國檢驗的子公司,他們會在香港的子公司進行檢驗,但亦被反對派大力批評,反對派議員郭家麒就指,上述做法「出賣港人、出賣香港產業」,擔心生物辨識資料會「送中」,要求煞停計劃。
特區政府若把深喉唾液樣本樽仔用條碼分類紀錄,樽上不直接附上個人資料,即使送內地檢驗,也不會外洩私穩。問題是特區政府在疫情危機下,要有政治意志去解決問題。解決了檢測瓶頸,就可以做大範圍檢測。
第二,不分高危地區難以控疫。內地會把高危地區分出來,列為紅區,封閉管理。香港即使不封閉社區,也要分出高危地區。今次疫情其中一個爆發點是慈雲山港泰護老中心,令慈雲山特別多人染疫,旁及附近地區。如今一間大型速遞公司已拒絕派件到慈雲山、黃大仙和鑽石山區,相信是避免員工感染,其防疫意識比特區政府還要強。列出高危地區,呼籲減少進出那些區域,可以阻慢疫情散播。
第三,部分豁免檢疫人員是播疫漏洞。今輪爆疫後,坊間把矛頭指向政府豁免部分人士入境檢疫,傳聞把高危人群鎖定為「大陸人」,說大陸人來港播疫。其實大陸疫情平靜,染疫人極少。真正高危的、是來自一些高危外國地區的豁免14天檢疫人員,其中包括機組人員和船員。有醫生指出,部份船員來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尼等高危地區,豁免他們檢疫入境就出現了播毒漏洞。政府應該知道出現了問題,周日開始要求換班船員來港前48小時內,在出發地接受病毒核酸測試。
總的來說,香港抗疫狀態仍然比較寛鬆,又多政治考慮,不是用嚴格科學化的方式決策。
內地華山醫院感染科主任張文宏醫生比較了烏魯木齊同香港的抗疫手法,他說烏魯木齊迅速重拳出擊,開展了大排查,「應檢盡檢」,背後是中國政府「持續接近零病例」的決心。而香港早前採取的策略是「應症就診」,而不是迅速擴大檢測,背後是基於香港將病情控制在「低水平」而非「清零」的理念。這樣長期波動導致的社會經濟成本可能會更高。
張文宏已說得客氣,香港抗疫鬆散要付出代價。北京爆疫後26日歸零,香港爆疫後3個月後能否歸零也有疑問,若疫情失控就要實行全面的禁足令。弄不好如美國那樣全面失控,搞3年都搞不掂,社會經濟代價驚人。有時講政治不講科學,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