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以前曾公開說他是為美國而戰,並去美國跪拜美國政客。這些都說明他是美國在香港的內應。近日,他先後被控欺詐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認為黎有潛逃風險,兩度拒絕黎的保釋外出申請。

黎智英昨天早上10時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卻又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保釋金共1000萬港元,另加30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筆者反對這個判決。近日已有多名反修例示威者或受其他控罪的人棄保潛逃。 例如:早前十二位涉嫌犯罪者,保釋後偷渡去台灣,途中被內地海警拘捕。再如:許智峯通過欺騙法官,棄保潛逃去了歐洲等等。黎智英即使要提交1000萬港元的保釋金, 這對他來說不是大數目。另外,他每周只需3日到警署報到,即有4日可以有機會"走佬" ,因此,法官根本不應批准保釋。裁決再次令市民對本港司法感到失望。若黎智英最終真的潛逃,只會再次證明司法機關把關不力。

再說,黎智英身負欺詐及危害國家安全等數宗重罪在身,而且黎亦在保釋期間,因涉干犯《港區國安法》被捕,單是基於這個原因,根據本港法律已是明文規定不應讓疑犯保釋的。

筆者促請律政司立即就裁決提出上訴,以彰顯法律公義。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可就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條例指明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可就決定作出後7日內提出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在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仍在待決期間,仍須將黎智英羈留。

筆者認為, 司法機構必須正視申請保釋的問題,並堵塞漏洞、完善及統一保釋的標準,本港的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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