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陸姓老婦將拆遷所得三套房產全部給了孫女李某,雙方約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給老人居住,同時承擔贍養義務。李某拿到三套房後,從未探望和照顧祖母,老婦無奈將該房出租,用租金來貼補養老院的支出。李某認為房屬自己名下,祖母無權出租房屋,遂將租客提出起訴,被法院駁回。李某的做法讓老婦心寒不已,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所獲三套房子的贈予。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贈予人可以撤銷。最終,法院判決判決老婦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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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三年前,陸英(化名)的老宅拆遷,由於老人的丈夫、兒子均已去世,女兒也放棄了拆遷利益,拆遷安置對像只有老人和她的媳婦、孫女李某三人。三人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拆遷的三套房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要提供一套拆遷安置房給老人居住,同時李某需要對祖母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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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了一段時間之後,發現自己年歲大了,不適合一個人再居住在房子中,選擇去養老院居住,但是老人的養老金不夠養老院的費用支出,於是將自己原本居住的房屋出租以補貼在養老院的開支。但此事被孫女李某知道後,李某認為祖母雖然有居住的權利,但是無權將房屋出租。自己作為房主,在沒有自己的允許的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租客應當向其支付居住期間租金並立即騰退房屋,並將租客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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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房屋出租前是由老人使用的,並且在人民調解協議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老人無條件使用,李某在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已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讓給老人。同時法院認為孫女長期未探望老人,也未履行對老人的贍養義務,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有違公序良俗,所以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老人被孫女傷透心,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李某未履行贈予條件,要求撤銷對孫女李某的贈予,法院也予以支持,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予人可以撤銷自己贈予的份額。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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