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2時及4時,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先後報案,指收到可疑信件,警方接報後派出爆炸品處理課(EOD)人員到場處理,目前案件仍在調查。據了解,兩封信件分別是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陳仲衡,以及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陳仲衡法官曾負責前年7月28日遮打花園集會後於上環騷亂一案。涉案24人被控暴動、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其中1人認罪,另外23人否認所有控罪受審。至本月13日,陳官裁定其中20人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暴動罪成,餘下3人暴動罪脫,33歲文員及20歲理髮師另分別被裁定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案件連同該認罪被告押後至12月4日早上判刑,期間21名定罪被告須還柙看管。
李慶年法官曾負責中大衝突一案。前年11月中文大學發生激烈衝突,5名男女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其中20歲IVE應用科學系男生和25歲中大中文及教育系女生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至今年7月,李官於區域法院分別判其囚4年半及3年9個月。至於違《禁蒙面法》罪成、但暴動罪脱的23歲中大金融系男生則被判監2個月。
就司法機構接獲恐嚇信件,律政司發出聲明表示,恐嚇法官及司法人員是卑鄙低劣的行為,令人髮指。這些可恥行徑最近有變本加厲的跡象,特區政府不單止予以嚴正讉責,更絕不姑息這種違法亂紀及損害法治的惡行,執法機關必定積極跟進,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行使司法權力時,必須依據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案件,並會在判決書中全面說明判決理由,體現法官公正無私和獨立地依法斷案的基本原則。
聲明又指出,若有人漠視法庭裁決的理據,純粹因為不滿結果而以違法手段企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不但會徒勞無功,更顯示出他們的無知、懦弱和目無法紀。刑事恐嚇法官及司法人員是嚴重罪行,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違法者須承擔法律後果。
司法機構重申,根據司法誓言,法官及司法人員須依法處理案件,確保司法公正,並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因此,法官審理每宗案件時,即使涉及任何富爭議的法例和社會事件,必須無所畏懼,獨立和專業地按照法律和法律原則作出判決,不論判決結果是否受歡迎或受抨擊。如對判決或判刑不滿意,有上訴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