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13,800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條,向尖沙嘴彌敦道一幢樓齡60年的商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將逃生樓梯的門更換為防火門、改善防護門廊的防火間隔,以及將樓梯的非緊急設備、電線等設施以防火物料圍封。
由於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28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社會事
一名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13,800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條,向尖沙嘴彌敦道一幢樓齡60年的商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將逃生樓梯的門更換為防火門、改善防護門廊的防火間隔,以及將樓梯的非緊急設備、電線等設施以防火物料圍封。
由於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28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立法會三讀通過修例,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為舊樓業主代辦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在工程後向有關業主收回工程費用,藉此協助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修例規定在1987年或之前落成的目標樓宇,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涉及約14000幢樓宇。目前已進行聯合巡查及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予超過10500幢目標樓宇,發出合共超過39萬張指示,雖然有約4成已獲遵辦或被撤銷,但餘下約6成仍在跟進。
鄧炳強說,政府一直積極用多管齊下的方式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但部分業主尤其「三無大廈」的業主,可能因缺乏籌組能力等,無法籌組相關工程。政府認為有需要修例,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讓政府「進場」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政府亦會推出措施,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法例的比率。
他指出在修例通過後,政府會先推行先導計劃,揀選10至20幢樓宇讓政府「進場」,期間政府會密切監察實施過往,部門亦會緊密協調,確保機制有效運作,再決定每年進行的代辦工程數目及時間表,估計每年為20至60幢樓宇進行工程。在釐定代辦工程先後次序的準則方面,政府認為應清晰和客觀,包括樓齡、樓層數目、是否「三無大廈」、是否單梯設計、其他消防安全風險、樓宇的業權情況、相關業主被檢控的次數等。
鄧炳強又提到消防處已成立支援中心,為舊樓業主提供支援服務,包括講解條例、協調業主、申請資助。他重申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包括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是業主的責任,政府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為不遵從條例的樓宇進行代辦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