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立法禁止業主對「指定行業」的租戶,在一旦出現拖欠租金時,採取拉人、封鋪、清盤等法律行動。這個「冷靜期」有效三個月,可按需要延長最多三個月。換言之,這條法例有效期最長是六個月。
現時困難的經營環境對不少企業都是個挑戰。陳茂波表示,考慮到租金是中小企經營成本的一個主要部分,會盡速立法禁止業主對指定行業未能如期繳交租金的租戶,終止租約、服務或採取其他相關法律行動,措施為期三個月,並可按需要再延長最多三個月;法例在六個月後會自動失效。
他形容,有關安排讓處於水深火熱的企業有喘息空間,亦協助穩住就業。金管局會與銀行密切溝通,如有業主因租金收入減少而影響其還款能力,銀行會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