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因不滿丈夫停泊在消防局外的車輛被投訴違例泊車,虛報一輛的士著火,被告早前承認控罪,在東區裁判法院判監4星期。辯方提出上訴,被告獲准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患有抑鬱症,因情緒失控而犯案。被告亦向感化官表示,涉事消防局有不成文規定,容許消防員停泊車輛在消防局外,不滿投訴人見習消防員不清楚狀況。但裁判官認為,如果警員到場抄牌即代表該處並非合法泊車位置,被告亦可告知投訴人有關規定,但她卻因懷恨在心,致電虛報的士著火,浪費了消防及救護等相關人員共5小時28分鐘的時間。
裁判官斥責被告行為自私,浪費公眾資源,認罪已酌情扣減刑期。
筲箕灣消防局及宿舍。 消防處資料圖片
案情指,34歲被告李育菁的丈夫,是筲箕灣消防局已婚宿舍的租戶。去年5月16日晚,一名當值見習消防隊長發現有數輛汽車停泊在消防局外阻塞道路,於是向柴灣警署投訴,而其中一輛屬於被告丈夫。被告其後致電恐嚇該名投訴人,她之後被控虛報火警及導致警力浪費罪。
一名消防隊目承認三度作出虛假火警警報,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5星期。
46歲被告劉浩殷被控於去年5月,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3次虛報。(消防處網站圖片)
46歲被告劉浩殷被控於去年5月,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3次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局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跳下。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至於被告涉及的另一項導致警力浪費罪,早前已脫罪。
裁判官屈麗雯在裁決表示,被告身為消防隊目,未能以身作則,短時間內作出3次虛報,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令消防員疲於奔命,甚至須跨區工作,案件有其嚴重性。被告的背景報告,亦談不上有悔意。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因今次事件已前途盡毀,相信日後重犯機會低,酌情作出減刑,最終判囚5星期。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其間不得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須居於報稱住址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