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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政事

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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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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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0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九日作供。在辯方盤問下,黃指被捕當日曾遭警員武力對待;辯方指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他,事後醫療報告顯示黃臀部有瘀傷、浮腫,面頰擦傷,而在錄影會面中,黃向警員稱自己曾參與10月尖沙咀和旺角示威活動,但只堵路及傳物資,屬「和理非」。對辯方質疑黃缺席台灣軍訓及本港「試槍」,黃解釋是「我嘅實力唔需要軍訓」,又否認辯方所指在中大示威中受傷,以致要找被告張銘裕代其出席「試槍」是講大話。

黃於灣仔展鴻大廈被捕。(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於灣仔展鴻大廈被捕。(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李家田到示威現場拍紀錄片 黃:聽過李指想「拎材料」

被告李家田代表大律師林芷瑩今展開盤問。黃指,2019年6月社運期間與被告李家田初次見面,辯方問黃,李家田曾否向黃提過自己正修讀浸會大學電影系高級文憑、機器與燈光專業,會到示威現場拍攝紀錄片,黃答僅知李是修讀電影系,聽過李說想到示威現場「拎材料」。

警方錄影會面中黃指自己屬「和理非」

黃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展鴻大廈被捕,黃指,當時警方撞門入屋,超過3名警員進入黃所在房間,多於1名警員作出武力行為,「用手掌拍我面部 ,警棍向我身體揮動」;另有警員把他身體固定,但當時關上燈沒法辨識拍打和揮動警棍的是否同一名警員,他只胡亂閃避,但當時感痛楚且大叫,但沒其他警員叫該警員停手,武力行為約持續10至15分鐘以上。

辯方問有警員入房前有否作拘捕,黃回覆「沒口頭清晰表明」要拘捕他,又忘記警員有否作警誡。黃續指,由房間走出客廳後,警員給他飲水,讓他冷靜下來,然後在警員要求下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問黃當時有否說過「阿sir ,10月20我係有喺尖沙咀同旺角衝㗎」,黃答「唔記得」,對有否監察警員搜屋,黃指忘記了。

辯方展示,當時警員記事冊中寫以非法集結罪拘捕黃,黃確認並簽名,辯方問被毆打後進行簽名有否感害怕,黃指已忘記;辯方追問「驚同唔驚都唔記得?」,黃答稱當時同意簽署,但感受方面「當時應該...我判斷唔到」。

黃被拘捕帶往警署後,警員於錄影會面中問及黃早前指「10月20我係有喺尖沙咀同旺角衝㗎」的意思,黃當時回應警員指,自己當時參與堵路,傳物資,屬「和理非」。黃又指,當警員發射催淚彈時,他已慢慢撤退,到水炮車出動時便大規模徹走,

辯方問及黃當時說法孰真孰假?黃指當時覺得真實,但辯方認為不會同時有兩個事實,黃更正指庭上作供為真確,與警方會面內容說法有錯,因當時慌張,被捕後未仔細思考。

黃又確認,被捕翌日案件提訊時,黃在律師代表下填寫投訴文件,辯方指當中提到投訴4位警員,其中3位不知名,黃指控被4至5名警員武力對待至下半身多處瘀傷等;另被警員言語威嚇誘使招認,辯方問是甚麼言語、是否叫黃指控其他人,黃指一概不記得。

缺席軍訓及試槍 黃否認「唔想隻手掂呢啲嘢」

另辯方關注黃為何不參加台灣軍訓,黃解釋,「當時比較自大,認為我嘅實力唔需要接受軍訓」;至於行山「試槍」,早前提到黃因在中大受傷而找被告張銘裕代替其出席,辯方問黃的傷勢,黃指至少被5粒海棉彈或橡膠子彈擊中,有去診所處理傷口,確認冇醫療紀錄,惟否認辯方指受傷是「講大話」的說法。

辯方提到,黃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對同謀者吳智鴻只是「投其所好」,包括對槍械只是「表面話好正,心裡面好驚」 ,只是想拿取吳的金錢資助,黃否認「投其所好」。辯方指,黃把試槍等事宜都交由隊員作代表, 因「唔想隻手掂呢啲嘢」,黃否認。

被告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被圍困。(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被圍困。(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未想好如何用手槍 著李家田保管不用轉交給他

辯方問及李家田試槍,指黃並不清楚詳情,黃同意。早前黃作供提到吳智鴻在試槍後把一支手槍交予李家田,讓對方轉交自己;辯方質疑,黃同意吳智鴻是小心謹慎的人,吳為何會把手槍交予初次見面的李家田,黃回應或因吳相信自己。辯方問及黃有否見過實物,黃答沒有。而翌日在大鴻輝與屠龍小隊成員會面,黃因未想好如何使用手槍,遂沒著李家田帶槍轉交他,後更著李家田歸還手槍予吳智鴻。

惟辯方指,黃於12月6日再向吳索槍,「諗諗下都係想拎返支眼鏡仔」,黃稱,李家田於12月6日前已還槍,辯方質疑在無損權益證供中,黃只提過叫李家田還槍,並沒提及歸還的大約日期,黃承認。辯方問黃是否一直想攞槍,黃答:「我諗心情係會不停有變化...唔會每一秒都想」。

黃叫李家田「自首」 認為對方有能力判斷是「講緊笑」

在Tg群組對話中,李家田提到疑似在12.8大行動前夕被跟蹤,黃叫李家田「自首」,黃早前供稱是開玩笑,辯方指李家田不會知道黃認真與否,李家田經歷試槍和取槍,黃會否害怕對方信以為真、向警方講出行動計劃,黃稱「相信佢有能力判斷係講緊笑」,覺得對方不會自首。

李家田缺席大鴻輝會議  黃:不知李被圍困理大  

到11月17日晚上9時,屠龍小隊在大鴻輝餐廳會面,辯方展示對話紀錄,當日直至約9時05分,李家田仍未到達大鴻輝,並在10時許退出群組;翌日,有成員問及李家田「走唔走到」,有人回應指李家田游繩離開。辯方指11月17日晚上10時,警方於理大拉起封鎖線,李家田隨後退出群組,因警方於17至18日圍困理大,黃指知道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但飯局後對方「去邊唔會知」,對他當日被圍困一事並不知情。

辯方質疑,黃在錄影會面中無談及11月17日大鴻輝會議,黃確認。 到12月5日行動會議當日,有人在群組問李家田「係咪去錯地方」,黃不同意辯方所指李家田去錯地方,沒出席會議,辯方稱證人供詞中沒提及此會議,黃解釋查看Tg對話才憶起當天開會。辯方指,黃簽署證人供詞時有查閱對話,如當日眾多成員都有出席,必然會提及哪位成員到場,指其庭上所講的出席成員是虛構,黃均不同意。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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