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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國安處警員作供指與黃振強會面10次 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區別

屠龍案

屠龍案|國安處警員作供指與黃振強會面10次 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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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國安處警員作供指與黃振強會面10次 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區別

2024年04月25日 14:39 最後更新:04月26日 21:00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周四(25 日)於高院續審。首名控方證人、警方國安處警員劉偉雄(譯音)出庭供稱,2023年5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間,與案中同謀者、控方證人黃振強會面約10次,會面後把筆記銷毀,但否認做法不尋常,解釋是個人習慣,毋須請示上司,又指會面中黃振強打算認罪,「想交代成件案嘅一切」 。劉在控方覆問時指,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別,警誡供詞會提醒對方內容或成呈堂證供、有緘默權,反之錄取口供時不會,警察守則沒要求把警員於現場紀錄的筆記放入記事冊。

警員劉偉雄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上級指示,聯同另兩名警員到收押所會見本案同謀者、控方證人黃振強,黃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遂著黃通知代表律師,他當時有做筆記,但有關筆記在會面後就銷毀,他只向上級口頭匯報了黃振強的認罪意向。

劉偉雄:私人筆記毋須請示上級 

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盤問下,劉指在2023年5月19日會面中他有撰寫筆記,但「用完返到寫字樓銷毁」、「 我本人決定」,當李問到有否請示上司,他表示「我自己個人筆記唔需問上級點處理」,銷毀是他的個人習慣,認為那些是他的私人筆記,非警誡下的證供,他同意會面重要,而會面長約1小時,但「嗰日總結我可以一句講哂」,即黃向他們表示打算認罪,「佢話想交代成件案嘅一切」,他著黃通知自己法律代表再轉達控方。

「屠龍小隊」恐襲計劃。

「屠龍小隊」恐襲計劃。

劉否認銷毀筆記屬不尋常

至2023年6月15日和27日的會面,劉稱黃仍表達認罪意向,他再著黃通知法律代表。直至收到指示,可紀錄證人口供方在8月24日進行第4次會面,但沒一字一句抄下對方說的話。李國輔問「佢有冇講錯嘢、要你澄清?」, 劉回答沒有,「係佢口供我唔會糾正佢」;其後仍有2次會面,當中「有改有加」,沒留下筆記紀錄,「佢都冇簽名...留喺到冇功用....係錯既版本」,直至9月20日黃才正式簽署口供。大律師李國輔指,劉多次會見黃振強,但把所寫紀錄銷毁屬不尋常,惟劉不同意。

劉:沒聽聞黃振強投訴警方

另一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劉,指黃振強申請第一次見面時有否寫信,劉稱不知道,姚又指8月24日至9月16日開始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是否也沒通知黃振強的代表律師出席,劉稱忘記了,但指若黃偉雄需要律師在場,劉會作出安排;至於為何也將筆記銷毀,劉指因那不是警戒下口供。姚再問及,劉曾否聽過黃振強投訴警方打他,及強逼他交出手機密碼,劉回答稱不知情。

12.8大遊行現場。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8大遊行現場。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劉否認不存草稿因想隱瞞來龍去脈 

代表第四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劉,指與劉一同前往會面的警員有否有準備草稿,劉稱沒有。林芷瑩展示一份9月20日「未被使用材料清單」的警方草稿,同樣是有關黃振強,劉稱,出處是負責調查黃振強籌集資金控罪的財富調查組,惟林質疑其他警員作調查有相關草稿,劉指不評論別人做法,但否認不保存草稿的目的,是不想讓辯方團隊知道當中來龍去脈的說法。

女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盤問劉稱,警方每次向疑犯調查,若深信他干犯罪行,理論上要作警誡,惟劉偉雄否認,「被控前我相信要....」,劉同意,直至2022年底黃仍是不認罪,在5月首次會面時黃當時亦不認罪,準備交付程序;馬質疑會面逾1小時,內容中是否「佢想認咩罪都無掂過」、「未有大方向話轉控方證人」,劉確認並指當時無問及案情。

另有辯方大律師曾問及,在第3次會面後的2個月內,黃的律師曾去信請求認罪協商,律政司回信提出條件,黃一方接受,劉其後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劉同意, 指他於8月24日替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黃交代案件經過。辯方問及,黃在8月錄取口供時提及2至3年前的事有否困難,如說得慢或忘記某些事,劉稱沒有,形容黃是「正常溝通模式,講返經過」,但有叫黃「講仔細啲」。

劉亦同意由8月至9月16日的4次會面中,黃均沒代表律師在場。劉表示,若黃需要律師他一定會安排,但黃沒提出。劉又補充,同月20日,劉與上級帶同120頁證人供詞連附件會見黃,當時黃的律師在場,黃在口供上簽名。 劉又指,黃面對的眾籌案起初由「財富調查組」調查,他則負責爆炸品及串謀謀殺一案,後來兩案合併。

劉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別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覆問時指,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何區別?劉回答稱,警誡供詞會提醒對方內容或會成為呈堂證供、有緘默權,「最緊要係簽名嘅口供」;反之,錄取證人口供時不會」。主控續問及,什麼時候會錄取警誡供詞,劉指「對於一個人有合理懷疑犯了某罪行,我就會向佢作出警誡」,而警誡供詞的情況不包括無損權益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簡稱NPS) 。

主控又問及,根據警察守則,會面筆記是否需要記錄在警察記事冊上?劉回應稱,會面筆記屬個人記錄,不需要記錄在警察記事冊;至於證人口供和警誡供詞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劉指「完全唔同」,劉解釋「證人 供詞一draft係我嘅筆記,呢啲唔會列為證物, 最重要係佢簽名嘅證人口供;而警誡供詞所講嘅每一句說話,我都會原封不動去寫,這會日後成為呈堂證供」。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8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黃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女被告劉佩凝對黃算是「言聽計從」,開設「育龍」及Tg帳戶籌款及收取資金轉給黃,惟控制權仍在黃手上。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警誡錄影會面,當時同謀者吳智鴻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黃在中大示威時受傷,當時對吳說「今晚想啪」,黃承認是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而「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負責堵路、上鏡及裝修藍店,惟認為吳或需「打手」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他。黃又指,吳透露槍手使用「AR-15」步槍,惟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強調炸彈計劃由吳主導,黃只想對吳「投其所好」 ,從而拿取吳過百多萬元資金。

劉佩凝助開設「育龍」及設Tg帳戶籌款  惟控制權在黃

辯方今早續盤問黃振強,黃確認被告劉佩凝2019年時僅20歲,對黃算是「言聽計從」,協助開設「育龍」頻道、開立處理籌款的Telegram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指2019年11月9日,「育龍」仍引起不少質疑,指「育龍」非確為「屠龍小隊」籌款,當時劉想發佈帖文澄清,但遭黃阻止,對話顯示黃稱「個channel除咗我唔好亂講嘢...無論佢哋幾狗都好...唔好講晦氣說話嗰啲」。

辯方問黃,有否把「育龍」的控制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佩凝,黃同意,但稱因劉在「育龍」發佈「情緒性說話」,故他要阻止,要「顧及channel嘅形象」。

辯方指嚴文謙屢問黃取「零用」遭拖延 黃:「從沒拒絕隊員索錢」 

2019年11月7日,被告嚴文謙問黃「大佬,有冇零用」,黃回覆「我未到手,下星期返香港先過錢畀你」。辯方關注,黃早前稱當日已與劉佩凝面交數萬元,而由泰國返港後,銀行紀錄也沒顯示轉帳給嚴,黃同意沒轉帳,但他記憶中,從沒拒絕過隊員索取金錢,亦較重視嚴。辯方指,當嚴文謙想出可獲數百萬元資金的「育龍」計劃遭黃責怪,黃即詫異地說「數百萬?」,指印象中沒有這個數目,指收到的一百萬現金與「育龍」無關。辯方問及,「家長」提供現金難道是基於黃的「個人魅力」?黃答「出於我係屠龍隊長定個人魅力,我就唔知喇」。

嚴文謙於11月14日再問黃「跪求零用」,黃回應「見面畀」,惟辯方指黃在11月16日早上仍轉錢去賭波,嚴即使情況「緊迫」仍未能獲取資金,黃指年輕人常用「跪求」一詞,而他實際提供最多金錢予隊員阿Kan、老虎仔和嚴。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到同年12月,「家長」「佩儀」提供兼職讓屠龍小隊成員考慮,「𠝹貼紙」約4至5小時,薪金500元,提供2個工作時段,嚴文謙問「做晒得唔得?」。

黃否認捏造電話告知劉有「大行動」 爭取做控方證人減刑

辯方指,劉佩凝從不知道12月8日有「大行動」、沒聽過涉及槍和炸彈的任何計劃、黃捏造在電話裡曾向劉提及「大行動」,目的只為爭取做證人減刑,黃一概否認。

劉佩凝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黃振強後,控辯雙方決定先行在庭上播放黃的警誡錄影會面,片長98分鐘,播放完畢後辯方會再就著內容進行盤問。

錄影片段顯示黃於中大示威受傷  情緒高漲想「殺警」

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錄影會面,警方指黃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並展示一疊Tg列印訊息紀錄向黃發問。黃指,同謀者吳智鴻約20多歲、蓄長髮,從事水喉工程,在「721事件」後在公海群組認識,吳「主要講入元朗搵黑社會報仇」;吳提供「援助金」給黃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兩人會電話溝通或外出見面,吳提供共約1萬援助金予黃。

吳又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預料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黃在中大示威堵路和傳物資時受傷,黃便對吳說「今晚想啪」,黃解釋,那時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吳又曾指「忍x咗成個月,我都好想去啪狗(殺警)」,黃指,因吳的槍械一直未到,故才這樣說。

黃:屠龍小隊8成員負責堵路「上鏡」等  認為吳需要「打手」

黃拒絕與吳一同試槍,「我一直拖住佢...我唔想掂呢啲...就呃佢話受傷唔去」。吳又叮囑黃11月24日前勿使用槍械,黃推測v小隊公開於平台上表示24日區選前會殺警,吳或擔心別人誤會他是v小隊成員,但吳說可以使用炸彈,黃當時答「睇你表演」,黃解釋此句意思是指自己屬旁觀者,「你有你咪玩囉」。

黃續指,「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上鏡頭」、堵路、裝修藍店,黃認為吳或需要「打手」、「想借我哋team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黃。

吳智鴻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

吳智鴻向黃稱,未有完善計劃下,槍手可能見到警察便會胡亂開槍,指槍手因涉另一宗軍火案,準備至少被判刑16年,故亂槍掃射一番後便會離港。吳又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黃回應「正」,吳指本來可獲更多步槍,但需時更久。 黃向警員指「我以為佢車大炮」,但吳講到「似層層」,上網搜尋後覺得「AR-15」型,所以「和應」對方,而吳的槍械是散件運送,3個月才可組成一支「AR-15」。

黃:「我哋都驚死」 故向吳索取防彈板保護自己和隊員

黃又指,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我嗰下好驚,我表面話好正,心裡面講吓笑...無諗過今次嚟真」 ;當吳提醒黃安排「走佬」,黃答「好」。黃指,當時只是敷衍,可能只會買張機票到台灣旅行。 吳於12月3日表明將於12月8日行動,建議「屠龍小隊」可「裝修」中銀,破壞華星冰室等,但黃擔心華星冰室只有一條小路可供撤離,憂槍手會射傷隊員,「因為我哋都驚死」,「對佢槍手有一定擔憂」,故決定向吳索防彈板保障自己和隊員。

黃指炸彈計劃由吳智鴻主導  僅「投其所好」冀獲取過百萬資金 

黃又在錄影會面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 ...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因吳表明有百多萬元可提供給他。黃又指,炸彈計劃由吳主導,吳「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槍手一份子」,但黃不願加入。

早前黃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欠佳、混亂、慌張。辯方問及,黃在看畢錄影會面片段後,是否仍維持此說法,黃同意,否認辯方指自己狀態良好,「心理好難解釋」,又形容自己「成個人衣衫不整,頭髮飛起哂」。

法官張慧玲要求再打開影片,黃又更正不是「衣衫不整」。辯方指,黃為掩飾證供矛盾,用狀態欠佳為借口欺騙陪審團,黃不同意。 根據調查報告 ,辯方指黃2019年12月17日與2名警員會面時提到,12月8日被拘捕時,有警員威嚇他說:「你信唔信831有死人呀,掟哂上諾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大陸,你大陸仔啊嘛,你大陸有親戚」, 黃回應「唔記得」,更輕聲啜泣,指曾遭武力對待,又指其中一名涉武力對待的警員,是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的警員戴明德(音譯)。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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