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接獲一名38歲本地女子報案,指一名男子懷疑於5月29日在葵涌石籬圍乪街遊蕩並向其7歲女兒及亦為7歲的女同學猥褻露體和企圖作出猥褻行為。該名男子其後逃去。
由於案件嚴重,葵涌分區特遣隊人員立刻進行深入調查。在過去數日追查大量閉路電視後,人員6月2日下午在葵涌區進行埋伏行動,以遊蕩罪拘捕一名74歲姓張本地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繼續跟進。
警方呼籲,根據香港法例,於公眾地方進行猥褻行為,或遊蕩而令人擔心其安全均屬於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任何父母如懷疑其子女遭性侵犯,亦應立即報警。
一名男子求愛不遂跟蹤前女同事,之前承認三項遊蕩罪被判囚8星期,去年9月底出獄,同年10月再度跟蹤同一名前女同事,男子承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個月。
裁判官李志豪宣判時指出,被告的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極大壓力及滋擾,希望被告在得到社工的輔導後,不要再犯事,否則下次的刑期會再加重。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29歲被告巫駿靈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10月在葵涌大連排道,單獨出現,導致女事主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裁判官指出,被告的心理報告結果及背景不錯,過往一直奉公守法,後來因感情問題而犯案,坦白認罪是被告唯一的求情理由,但上次定罪後不久又再犯案,案中女事主是同一人,被告行為令對方造成極大壓力及滋擾,影響到對方的正常生活,因此監禁是合適判刑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