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歲老翁在大圍翠田街橫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送院後不治。的士司機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被判囚2年、停牌5年。
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指,被告當時以車速限制頂點的時速駛過,沒有明顯減速,裁定他當時沒有看到死者,並非明知有行人路過而不理會。
案情指,翠田街相關路段是單線單程行車道,意外發生在翠田街 N1157號燈柱附近行人過路處,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去年1月5日晚上,55歲被告王相其駕駛的士,死者以正常步速橫過涉案路段時被的士撞到,碰撞後死者被拋落右邊車頭附近地上。
行車紀錄儀顯示死者被撞前已身處該路段至少5秒;的士與死者之間沒有其他車輛、行人 ;在道路上或沿路可清楚看見「慢駛」道路標記及「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横過道路」的警告標誌,的士沒有刹車痕跡。
化驗師指,事發前的士平均時速約54公里,距離最終停車位置約31米時,被告能夠察覺到有撞到死者的危險;而若被告在距離30米時大力刹車,則能在撞到死者前停下,避免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