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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致函《明報》 指陳景祥評《立場》案觀點具誤導性 循三點詳細解說以正視聽

政事

鄧炳強致函《明報》 指陳景祥評《立場》案觀點具誤導性 循三點詳細解說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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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致函《明報》 指陳景祥評《立場》案觀點具誤導性 循三點詳細解說以正視聽

2024年09月04日 19:18 最後更新:19:18

《明報》4日刊登傳媒人陳景祥對《立場新聞》案的評論,保安局長鄧炳強去信《明報》總編輯,指特區政府不認同文章內容,必須嚴正指出其誤導之處,以正視聽。

立場新聞案

立場新聞案

鄧炳強表示,包括傳媒在內的所有人對政府提出的意見或批評只要依法並基於事實,「完全沒有問題」,亦正受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保障。根據該條款,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而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政府新聞處圖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政府新聞處圖片

鄧炳強又以垃圾徵費,及近日公經社科性教育教材爭議為例,強調社會各界都在「客觀理性的基礎下自由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反映香港市民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

鄧炳強還強調,陳景祥文中提出的問題及論述,「都是基於對區域法院裁決理由的片面理解」,認為法庭已在多宗煽動意圖案中清楚定義,希望「傳媒人士和肩負培育傳媒新血者」,解讀法庭判詞和作出相關報導或評論前,先細心閱讀並深入理解,「以確保向公眾和學生提供的,是事實和正確資訊。」

明報總編輯:

明報今日(9月4日)刊登一篇由陳景祥撰寫題為《煽動罪劃出了甚麼紅線?》的文章,文中帶出了一些錯誤的內容及觀點,特區政府並不認同,必須嚴正指出其誤導之處,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多次強調,與其他司法地區一樣,所有人(包括傳媒)對政府提出的意見或批評只要是依法並基於事實,完全沒有問題,這正受到文中引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保障。法庭認為根據該條款,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

就「煽動意圖」的定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3)及(4)條也載有相同保障。特區政府己多次重申,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而《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一些受市民關注的議題,無論是都市固體廢物徵費,或是最近的公民、經濟與社會科關於性教育教材等,社會各界都在客觀理性的基礎下自由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由此可見,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

我想指出,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法庭在《立場新聞》案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文中提出的問題及論述,都是基於對區域法院裁決理由的片面理解,並沒有準確地反映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也無視香港過去經歷的國家安全風險。我現一一詳細解說,讓公眾能夠清楚明白,免被誤導。

第一,如何界定刊物的煽動意圖。事實上,有煽動意圖的文章,與一篇只是作出客觀分析及批評的文章(即使可能包含較尖銳的言詞),會有明顯分別,法庭亦已就煽動意圖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

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明確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1)和(2)條與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一起正確閱讀時,批評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決,或參與辯論或提出對政府政策或決定的異議,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這進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亦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

就《立場新聞》而言,法庭在裁決理由中仔細分析每篇涉案文章,並給予詳細理由説明為何裁定當中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而證據不足以證明另外6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第二,就煽動罪是否必須具煽動暴力的意圖,過去幾年的事實證明,煽動對政權機關憎恨和煽惑市民不守法的行為、言論、文字或刊物,可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這些具煽動意圖的言行,雖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但卻持續影響和激起市民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最終引發大規模暴亂,導致社會經歷長時間的動盪和不穩。大家都不應忘記2019年港版「顔色革命」的慘痛經歷。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亦指出,特別有鑑於2019年社會動亂的經驗,將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刊物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並加以禁制,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關聯,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

文中提及1997年6月24日前立法局在彭定康當局主導下三讀通過所謂「收窄煽動罪」,即使當年已完成立法程序,但一直未生效。事實上,有關修訂也未能反映香港過往經歷的國家安全實際風險。

第三,關於媒體和編輯是否須為受訪者負責,只要傳媒守法,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是不須擔心誤墮法網,這亦與上述第一點一脈相承。

就《立場新聞》案而言,法庭沒有要求「媒體和編輯須為受訪者承擔負責」,法庭是經小心考慮和分析案中的證據和相關的事實背景後,裁定兩名涉案總編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政府及司法。

我希望大家、特別是傳媒人士和肩負培育傳媒新血者,在解讀法庭就不同案件的判詞時,能夠在作出相關報導或評論前,先細心閱讀並作深入理解,以確保向公眾和學生提供的,是事實和正確資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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