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律政司就3宗同性伴侶的公屋及居屋居住權、擁有權及遺產繼承權的上訴。
Henry Li FB圖片
其中兩宗案件的原答辯人吳翰林於2020年離世,轉由配偶李亦豪代表答辯。李亦豪在社交網頁表示,案件終於劃上句號,感激法庭肯定吳翰林對同志平權的付出。
另一宗有關公屋居住權案答辯人Nick Infinger 到庭聽取裁決,他說感到開心,強調住屋是基本權利,裁決反映同性伴侶亦有權一起居住,希望香港變得更公平,亦期望本港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保障同性伴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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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對裁決表示非常歡迎,認為突顯不同性傾向人士應該得到保障,又呼籲政府正視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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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3宗分別有關同性伴侶的公屋居住權、居屋居住及擁有權,以及遺產繼承問題的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全部被終審法院駁回。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一致駁回房委會及律政司的上訴。
房委會以兩宗案件的同性伴侶並非異性配偶為由,拒絕接納他們的申請,並指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及居屋,會削弱基本法第36條對本港居民的社會福利權利。但終審法院認為,異性夫婦從來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基本法第36條並不排除平等條文的應用。雖然基本法第37條規定唯有異性伴侶享有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但不代表房委會的有關政策免受平等條文審視。
房委會
對於房委會辯稱,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在公屋、居屋申請上不具可比性,因為異性夫婦才具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終審法院亦拒絕接納論點。法庭認為政策無關兩者的可比性,政策本身沒有因為生育能力及計劃而加以區別對待。法庭表示,接納家庭目的與房委會政策有合理關連,但裁定相關政策是不相稱及不合理。
就同性伴侶在無遺囑下的遺產繼承問題,終院裁決指出,海外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與異性婚姻無異,裁定在相關條例上,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屬合適的比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