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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膊解釋與現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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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膊解釋與現實解釋

2019年07月10日 11:46 最後更新:12:12

特首林鄭昨日(9日)在行政會議前再現身見記者,再解釋修例風波。她表示今次修例「完全失敗」,又話市民擔心會否重推修例,她表明條例已「壽終正寢」,她又用英文講一次:the bill is dead(草案已死),希望為「撤回」爭議劃上休止符。

林鄭月娥。

林鄭月娥。

從語意上來說,條例「壽終正寢」,其實比「撤回」更決斷,撤回如同撤兵,形勢好一點又可以回頭。但「壽終正寢」玩完了,沒法回頭了。

但政治不是講語意分析,爭議當然沒有那麼快停止,反對派再罵政府不撤回。政府消息人士又解話,指深藍的建制派不滿用「壽終正寢」的字眼,他們十分強硬,可向中央打報告,又可以在立法會不合作,所以要顧及這批人的感受云云。

當然,消息人士這種解釋,再被政府官員口中的「深藍」人士狠批,指政府卸膊,將責任推向建制派身上。

高人話, 有一種解釋更貼近現實,現時反對派提出五點要求,撤回修例只是其中一項,還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取消暴動定義、特赦被捕人士。而第五點就閃來閃去,有時是全面普選,有時是林鄭下台。林鄭現在根本冇膽再叫阿爺同意撤回修例,因為阿爺會反問,如果你應承撤回修例,對方一定不會收貨,肯定會繼續提出其他四點要求,那麼你又接受嗎?

高人話,以為做得一樣就一樣,其實做一樣就會露出傷口,對方會追住來咬。

今早在電台有理大社工系引述學生在討論區的意見,學生形容政府是戰敗國,有乜資格無條件無前設溝通?

高人話,連溝通都要全面接受對方的條件,你以為改個字眼叫「撤回」就可以解決問題,就未免太天真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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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7被告判刑一覽 金牙大狀拆解為何減刑標準各異

2024年11月14日 18:44 最後更新:20:26

「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罪成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其中主腦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判13年6個月。

吳智鴻(殺警計劃主腦)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8年
扣減:20%
刑期:22年4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20%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 (屠龍小隊隊長)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4年
扣減:50%
刑期:12年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量刑起點:9年
扣減: 50%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殺警計劃槍手)
— 串謀謀殺
量刑起點:15年
扣減:50%
刑期:7年6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50%
刑期:9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量刑起點:10年
扣減:50%
刑期: 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主腦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0 年
扣減:50%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入槍械)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2年
扣減:1/3
刑期:8年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量刑起點:11年
扣減:良好品格酌情扣2個月
總刑期:10年10個月

其中主腦吳智鴻只扣減20%刑期,總刑期23年10個月,為何認了罪沒有扣減三分一刑期?睇番法官判詞,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雖然吳智鴻認罪,但未有悔過。而事實上吳智鴻也沒有作污點證人。

至於「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判刑,黃振強犯「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為24年,因擔任污點證人及認罪,刑期就扣減一半,判入獄12年,連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共判刑13年半。

金牙大狀話,法官認為吳智鴻沒有悔過,亦不願出庭作供,扣減刑期就比較少。黃振強則是有悔意,願意轉為污點證人,有助案件的審理,因此一扣就扣了一半刑期。而同樣出庭作供的蘇緯軒、彭軍壕,亦都獲扣減一半刑期。

另外協助製作炸彈的蔡凱明、協助運入槍械陳玉龍兩位認罪被告,就各獲三分之一減刑,賴振邦就因曾義務教導小孩及長者使用智能電話的良好品格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回顧這單案的承認案情,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計劃在軒尼詩道遊行路徑途中的英皇中心,放置兩個分別重2公斤及8公斤的炸彈,其中大炸彈內更加入大量鐵釘,「屠龍小隊」會引誘警方到場,其後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槍手從附近高處用長槍亂槍掃射警員,引起恐慌,迫使其靠近大炸彈再加以引爆殺死更多警員,串謀者再執拾警員佩槍以為己用。

承認案情揭示了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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