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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魚賣不得!南沙這家店被重罰13.5萬元

大灣區

這種魚賣不得!南沙這家店被重罰1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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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魚賣不得!南沙這家店被重罰13.5萬元

2020年11月14日 18:35

河豚的肥美令不少老饕趨之若鶩。但是,河豚身上的河豚毒素卻很可能讓人為一時的口腹之慾付出生命代價。為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河豚的行為,近日,廣州市南沙區萬頃沙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查處了一家非法生產經營河豚的餐飲店,開出了13.5萬元的罰款單。

根據有關案件線索,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萬頃沙鎮某餐飲店涉嫌非法生產經營河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萬頃沙鎮綜合行政執法隊立即進行立案調查,該店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根據自由裁量權相關規定,對該店罰款13.5萬元。

萬頃沙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人員介紹,河豚毒素是自然界非蛋白質小分子天然毒素中毒力最強烈的神經毒素之一,毒力比氰化鈉強1250倍,食用河豚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甚至會引起死亡。

根據2016年9月5日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有條件開放養殖紅鰭和養殖暗紋東方豚加工經營的通知》精神,任何餐飲服務單位或個人不得違法生產經營河豚。國家對河豚的監管政策是在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養殖,養殖的河豚應當經具備相關條件的加工企業加工成製品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加工經營養殖河豚活魚、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和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魚。

萬頃沙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個別餐飲單位有人工養殖的河豚正在銷售,餐館可能會掛上「巴魚」的牌子,但實際上,巴魚也是河豚魚的一種,通常為暗紋東方豚的未成熟體,因此也在禁止生產經營的範疇之內。

「市民們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做到不購買、不食用河豚。」萬頃沙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人員呼籲,廣大市民如發現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生產經營河豚的,應立即撥打執法部門舉報電話,萬頃沙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一經查實,將從嚴從重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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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資料圖片 商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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