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末首次在佐敦四街實行封區強制檢測,惹起一定爭議。
事件提早曝光,傳出政府計劃在油麻地及佐敦一帶封區,當時外界以為封區長達14日,把區內人士完全隔離,但結果政府只封區兩天。
要檢視一個行動的成效,先要看行動想達成甚麼目標,若政府封區的目標,並不是為了隔離,而是為了強制檢測,就應該看強檢的成效。在佐敦這個目標小地區,此前20天內有150多宗確診,明顯在區內已出現爆發,政府也公布了大量疫廈,所有居民均須強制檢測,好明顯政府知道要求強制檢測反應一般,結果就採取封區方式,實行封區強檢。當局估計區內約有1萬居民,結果封區後做了超過7000個檢測,確認找到13名確診者,檢測確診比率是0.17%。這個確診比率,比普及檢測的0.004%為高。
封區強檢最直接成效,就是找出這13名隱藏患者,切斷傳播鏈,以封區檢測來說,取得一定成效。
區內還有473戶無人應門,相關住戶很大機會仍未進行檢測,部份人可能是拒不開門,甚至可能已逃出區外,當局正跟進這些未能檢測戶的情況。
對當局封區檢測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第一是擾民。一名區內居民在封區時堅持要返工,與警員大打出手,最後被拘捕。但從控制疫情角度而言,在爆疫地區封區強檢,有合理性,擾民之說,難以成立。政府已發出強制檢測令,但大多數居民並未遵從,所以才需要封區強檢,從保障公共衛生的角度而言,實在無可厚非。
第二,配套不足。在傳媒放大鏡之下,看到許多配套不足的投訴,例如酒店住客埋怨即食食品不夠,又有少數族裔說沒有素食供應等等。經過這次封區經驗,港府確有些地方可以改善,日後封區時相信配套會更完善。但由於這次封區時間很短,只兩天左右,當局調動了多達3000人協助,配套不足問題都不算太嚴重。
第三、批評封區沒有用。我認為全民強制檢測是上策,若當局在一個月前,疫情爆發初期,就進行全民強制檢測,只要推動到400萬至500萬人參與,盡快把社會上帶病毒者找出,現在疫情應該已經受控。全民強制檢測是上策,但上策做不到,中策也要做,對疫區封閉強檢可算是中策,也應該做,能夠找出13個確診者不能說無用。
我很反對做不到完美境界就不做的思維。抗疫是一場戰爭,做得到多少就做多少。未做到全民強制檢測前,先做封區檢測,也是好事。
經此一役,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注意,第一,其他疫區強檢應盡快執行。事後孔明地去看,佐敦四街若能提早實行封區強制檢測,切斷傳播的效果更大。
油麻地果欄一帶可能是另一個疫區,其過去14日,在那區有超過80宗確診個案,多集中在碧街。當局宜盡快在爆疫地區進行封區強檢,這是政府要馬上考慮去做的事情。
第二、若封區只為強制檢測,是否可盡量加快檢測進度,把封區時間縮短,例如在一天半甚至一天內完成。若全屋的人檢測都屬陰性,沒有同屋人感染要檢疫的風險,就可以盡早放行。封區時間盡量縮短,可降低措施的擾民程度。
第三、大力加強對非法入境者的管控。這次油麻地佐敦區爆疫,曝露了非法入境者的問題,盛傳區內本來有大量少數族裔非法入境者住在該區,他們封區前已逃離,很多走去元朗錦田一帶。大家都明白,非法入境者沒有身份證,一定不會做強制檢測,所以非法入境者絕對是危險播疫的源頭。當局應進行全港規模的打擊非法入境者行動,特別是傳聞中非法入境者在新界西北聚居黑點,更要大力執法,這是控制播疫另一關鍵因素。
香港疫情仍然高踞不下,天天都是60宗至80宗的確診,政府若不採取新的干預行動,高位拉鋸的局面將永遠持續,很可能我們不會有第5波疫情,因第4波疫情一直沒有結束。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