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於松岩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於松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於松岩先後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人事處副處長、裝備財務處處長,德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德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16個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工作調動、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於松岩先後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208萬餘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松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於松岩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於松岩部分犯罪事實系未遂,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財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