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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須知:何為「私人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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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須知:何為「私人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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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須知:何為「私人會所」?

2021年08月19日 00:57 最後更新:05:10

核心提示

(1)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氣狠抓私人會所歪風,關鍵就在於私人會所比較隱蔽,黨員領導幹部本身應自覺主動接受組織和人民監督,但在這些隱蔽場所參加聚會極易滋生各類腐敗問題,比如公款吃喝、權錢交易等。

(2)私人會所,是指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者不對外公開經營、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特定人員開放的高檔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對一些變相的、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接待場所,用於吃喝聚會的,應認定為私人會所。

(3)要穩妥處理此類案件,必須要把握行為的「違規性」。具體而言,要綜合分析和誰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麼、在會所做什麼等情況。

在私人會所接受宴請或者進行其他健身娛樂活動,可以僅認定為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但是如果在私人會所內賭博、嫖娼,或者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等非組織活動等,則不僅要認定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還要對其他違紀行為進行認定。

(4)可根據不同情況認定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適用2003年《條例》時,主要依據有第七十八條(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第八十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第八十二條(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等規定。

案例:劉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一、基本案情

劉某,男,中共黨員,某省某市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年以來,應該市某集團(民營企業)董事長陳某某的邀請,劉某多次到陳某某公司食堂的內部餐廳(僅供公司高層領導招待客人使用),接受陳某某安排的宴請。

二、分歧意見

該案中,對劉某的行為屬於違紀沒有不同意見。但對其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2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某公司食堂的內部餐廳僅供公司高層領導招待客人使用,公司其他員工無法使用,因此該餐廳具有私人會所性質,對劉某的行為應按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定性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公司內部餐廳能否認定為私人會所,執紀實踐中還存在爭議,鑒於劉某系某市領導,陳某某在該市從事經營活動,2人存在管理上的隸屬關係,對劉某的行為可按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定性處理。

三、分析意見

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各級黨組織一直將黨員領導幹部吃喝問題作為「四風」方面的突出問題予以查處。而且,在查辦相關違紀案件過程中,發現許多黨員領導幹部經常在會所性質的私密場所搞吃喝聚會,滋生出許多腐敗問題。

2013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了《關於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會所”的承諾。

2014年5月,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出入私人會所是指,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出入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

2014年10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0部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該規定所稱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再次強調,「必須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要求,“把糾正‘四風’往深里抓、實里做,緊盯老問題,關注新動向,堅決防止反彈回潮”。

前述案例中,劉某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仍然我行我素,不收斂、不收手,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其行為已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應給予紀律處分。

單位食堂本身雖具有不向公眾開放、只對特定人(單位員工)開放的特性,但不能簡單認定為私人會所;食堂內部餐廳雖然僅供少數領導使用,也可能是出於工作考慮,且案例中並未提及該餐廳屬於高檔、豪華場所,難以認定為是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

因此,劉某的行為按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定性處理更為恰當,我們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

執紀實踐中,對此類問題的認定和處理,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一,要深刻領會中央精神。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氣狠抓私人會所歪風,關鍵就在於私人會所比較隱蔽,黨員領導幹部本身應自覺主動接受組織和人民監督,但在這些隱蔽場所參加聚會極易滋生各類腐敗問題,比如公款吃喝、權錢交易等。

因此,要處理好此類案件,必須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到,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既不是一個簡單的出入場所問題,也不是一個簡單的吃喝問題。

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狠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和反對「四風」問題的新形勢下,這個問題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必須嚴厲懲治,越往後執紀越嚴。

第二,要準確把握私人會所的界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版)(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中所稱的私人會所,是指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者不對外公開經營、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特定人員開放的高檔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

但實踐中情況較為複雜,尤其是在中央持續保持正風反腐的高壓態勢之下,很多私營企業主為了方便黨員領導幹部規避黨紀黨規要求,解決黨員領導幹部的「後顧之憂」,花盡心思、想方設法不斷變換私人會所的名稱和外在形式,由此出現了一些變相的、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接待場所。

對黨員領導幹部出入此類場所吃喝聚會的行為,應認定為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同時,也要注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認為只要不對外經營、不對公眾開放的場所就是私人會所。

第三,要準確把握出入私人會所的「違規性」。不是所有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都屬於違紀,比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因工作需要出入私人會所。因此,要穩妥處理此類案件,必須要把握行為的「違規性」。

具體而言,要綜合分析和誰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麼、在會所做什麼等情況。

另外,在私人會所接受宴請或者進行其他健身娛樂活動,可以僅認定為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但是如果在私人會所內賭博、嫖娼,或者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等非組織活動等,則不僅要認定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還要對其他違紀行為進行認定。

第四,要準確適用黨紀條規。對發生在或持續到2016年1月1日《黨紀處分條例》施行以後的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應適用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編者註:2018年10月1日以後應適用《條例》第九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的規定處理,難以認定為私人會所的,可根據不同情況適用第八十六條(2018年《條例》第九十二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規定處理。

對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因舊條例中未明確規定對「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的處理,只能根據具體案情,區分不同情況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第八十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第八十二條(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等規定處理。

法規連結:

1.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六條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的。

第八十條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關於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群組發﹝2013﹞31號)

近年來,一些地方將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變為私人會所的現象屢見不鮮,其中存在違法設立經營、侵佔群眾利益、助長奢靡之風、滋生腐敗行為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

特別是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出入私人會所,吃喝玩樂,甚至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嚴重影響黨風政風,帶壞了社會風氣。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遵照中央指示,現就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提出如下要求:

……

三、黨員領導幹部在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諾:不出入私人會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自覺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5.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群辦發﹝2014﹞10號)

二、繼續把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作為教育實踐活動反「四風」重要內容。

黨員領導幹部不出入私人會所是指,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出入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

6.《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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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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