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克蘭局勢惡化,有報告稱俄羅斯正計劃對烏克蘭採取重大軍事行動,美國撤離非必要的外交人員。消息令到歐洲股市週一大跌,俄羅斯股市更重挫8%! 原來,烏克蘭也有個蔡英文在搞事,他就是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媒體總是說俄羅斯想入侵烏克蘭,是烏克蘭亂局的起源。其實,俄羅斯並非那麼主動,主要問題還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搞東擴,影響俄羅斯的安全。
1990年鐵幕解體後,北約曾5次東擴,吸納了多個前「華沙公約組織」(一個由前蘇聯帶頭建立,與北約抗衡的軍事聯盟)國家成為北約成員,包括和俄羅斯接壤的波羅的海三國,一路向俄羅斯西面邊境靠近。若與俄羅斯貼鄰的烏克蘭也加入北約的話,等如北約可以在俄羅斯門口大量駐軍,甚至部署導彈,大大影響俄羅斯安全,情況就如1962年蘇聯要在美國後花園古巴部署導彈一樣。
美國2013年12月在烏克蘭煽動顏色革命,推翻親俄的烏克蘭總統亞努科維奇。俄羅斯報復,於2014年初在烏克蘭東南部的親俄地區挑起戰爭。其中,克里米亞在同年3月經過公投後宣佈獨立,隨後加入俄羅斯聯邦。而頓涅茨克州及盧甘斯克州當地的親俄民眾佔領了政府,進入半自治狀態。簡言之,就是美國做初一,煽動顏色革命,推翻親俄的烏克蘭總統;俄羅斯做十五,煽動親俄的克里米亞、頓涅茨克及盧甘斯克獨立,在烏克蘭東部重建一個親俄緩衝區。
2014年烏克蘭選出親美總統後,多年來一直尋求加入北約。2019年,喜劇演員澤連斯基高票勝出烏克蘭總統選舉。在2021年1月拜登上任美國總統後,澤連斯基開始呼籲北約盡快推進接納烏克蘭加入的進程,並向美方施壓,稱希望美國就烏克蘭能否被納入「北約成員國行動計劃」一事作出明確回答。
去年6月14日,北約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的總部舉行領導人會議,在聯合公報中提及北約支持烏克蘭成為北約成員國,但沒有時間表,表示要取決於烏方是否達到北約所列標準,例如烏克蘭要解決其腐敗問題云云。很明顯,拜登是在採取拖字訣。
不過,烏克蘭要加入北約的行動,已觸動了俄羅斯的神經。俄羅斯在烏克蘭邊境陳兵10萬,聲言北約一啟動程序納入烏克蘭,就會馬上出兵。美俄期間進行了多輪談判,都沒有結果。俄羅斯總統普京的要求是北約不納入烏克蘭。拜登為了美國的顏面,當然不會輕易屈從於俄羅斯。
而這正是澤連斯基擺的計,他有點像台灣的蔡英文,不斷玩火,想攞著數,除了想推高自己的民望之外,還想為烏克蘭撈取實際利益。烏克蘭近期多次呼籲美國政府推動烏克蘭「入約」,白宮為安撫烏方,邀請澤連斯基訪美,並向烏克蘭提供1.5億美元安全援助,以協助烏方「維護領土完整」。烏克蘭越鬧,美國的援助就越多。
而更重要的是,澤連斯基想阻斷「北溪2號」油氣管道項目。俄羅斯現時要經烏克蘭的天然氣管道輸天然氣到歐洲,每年要支付烏克蘭10億歐元的過境費。後來俄羅斯和德國另建「北溪2號」管道,直通德國。這就遭到美國和烏克蘭的反對,美國是怕歐洲因此減少購買美國液化天然氣,烏克蘭擔心「北溪2號」直接運天然氣到達德國,那一年10億歐元過境費就沒有了。「北溪2號」管道本來在去年冬季可以通氣,但在美國的阻擾和澤連斯基搞局下,「北溪2號」就通不了氣。
澤連斯基玩火,一過火烏克蘭可能亡國。而普京也別無選擇,北約要東擴就只能出兵。至於美國,當然想借機叫停「北溪2號」,但也不想搞到要抽調軍隊去烏克蘭。而中國可以繼續看戲,烏克蘭局勢緊張,美國沒有餘力搞中國,也不是壞事吧。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