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雷霆手段防新冠疫情擴散,其中最前所未有的,是限制跨家庭聚會,當局宣布超過兩個家庭在私人處所聚會,將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引發不少疑慮,日後子女是否可探父母? 在父母家中聚會是否犯法? 又會不會有執法人員上門執法拉人?
農曆年間新冠感染人數大增,食物及衛生局今天公布,有19個大群組共367人,是因為跨家境聚會而感染,大部份是超過10人的聚會,在醫療系統瀕臨崩潰之際,港府今天宣布條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99G,禁止兩個以上的住戶在私人地方聚集。
說「跨家庭聚會」可能有點誤導,食物及衛生處常任秘書長陳松青解釋,正確名稱應是禁止「多戶聚集」,以同住在1戶為單位,即住在兩個地方的人即兩戶人,可以聚會,人數不限,但住在3個地方的人即3戶人,就不可以聚會,私人地方也不可。其中照顧人員在不計算在內。舉例說,住在一起的兒子和太太和孫兒一家3口往探望住在一起的年邁父母,而同一時間有一名照顧員在場,即使照顧員來自第三個家庭(或住戶),都只算作兩個住戶聚集,可以容許。
據陳常秘的解說,所謂家庭,並非以血緣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同住一戶為標準,總而言之最多只可有兩個不同的住戶聚集。在這種情況下,若兩個不同住的子女,同時回家探父母,這將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因為子、女、父母分處不同住戶,屬3個住戶,超過上限 ; 但若不同時間各自回去探父母,就沒有違法 ; 又例如,幾個朋友聚集,如果這幾個朋友是住在兩個地方,就可以聚會,即兩個相熟的家庭可在私人地方聚會,前提是兩個家庭屬兩個住戶。但若幾個朋友住在超過兩個以上、不同的地方,聚會就違法。
如果幾個公司同事一起去見客戶,又是否可以呢? 政府的記者會中,未提及限制商業活動,所以幾個人一起去見客戶,應該是可以的。
市民關注的還有執法問題,是否會有警察或任何人員上門執法? 陳常秘解釋,當局不會主動執法,即不會挨家挨戶查有沒有人違法,只是一旦爆發群組染疫,發覺有人聚集兩個住戶以上,並染上新冠肺炎,則整個群組相關人士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問,若有鄰居舉報,當局接到舉報是否會上門執法? 陳常秘並未清楚解釋,只說,現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並未賦予執法人員進入私人地方執法的權力,但若有需要,當局可引用其他條例進入處所執法。他強調,希望市民主動守法,當局大前提也是希望市民主動配合,而不是執法人員上門執法。
此外,港府宣布須掃「安心出行」及日用疫苗通行證的處所增加6個,分別是宗教場所、髪型屋、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其中宗教場所及髪型屋周四起關閉直至2月23日,另4個場所若進入須掃「安心出行」,加入這6個場所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所涵蓋的場所,由現在的17種,增至23種,2月24日開始推行疫苗通行證,所有進入這23種處所的人士,須最少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
陳常秘說,疫苗通行證將分3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2月24日開始,所有12歲以上的人士,要進入上述23種場所,須接種了最少一劑疫苗 ; 第二階段由4 月底開始,18歲或以上人士要進入該23種場所,須至少接種了兩劑新冠疫苗,12歲至17歲則只要求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 ; 第三階段由6月底開始,18歲或以上人士若接種了第二劑超過9個月,須接種第三劑疫苗,方可出入上述場所,若接種了第二劑未夠9 個月,仍可出入上述23種場所,但到期必須打第三針,12至 17歲打第一針後若已超過6 個月,須打第二針,若未夠6個月,仍可出入該23種場所,但到期須打第二針。12歲以下兒童,則打疫苗的規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 L將為這方面的規定提供法律框架。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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