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雷霆手段防新冠疫情擴散,其中最前所未有的,是限制跨家庭聚會,當局宣布超過兩個家庭在私人處所聚會,將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引發不少疑慮,日後子女是否可探父母? 在父母家中聚會是否犯法? 又會不會有執法人員上門執法拉人?
農曆年間跨家庭聚會導至感染人數大增。
農曆年間新冠感染人數大增,食物及衛生局今天公布,有19個大群組共367人,是因為跨家境聚會而感染,大部份是超過10人的聚會,在醫療系統瀕臨崩潰之際,港府今天宣布條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99G,禁止兩個以上的住戶在私人地方聚集。
說「跨家庭聚會」可能有點誤導,食物及衛生處常任秘書長陳松青解釋,正確名稱應是禁止「多戶聚集」,以同住在1戶為單位,即住在兩個地方的人即兩戶人,可以聚會,人數不限,但住在3個地方的人即3戶人,就不可以聚會,私人地方也不可。其中照顧人員在不計算在內。舉例說,住在一起的兒子和太太和孫兒一家3口往探望住在一起的年邁父母,而同一時間有一名照顧員在場,即使照顧員來自第三個家庭(或住戶),都只算作兩個住戶聚集,可以容許。
食衛局常任秘書長陳松青。
據陳常秘的解說,所謂家庭,並非以血緣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同住一戶為標準,總而言之最多只可有兩個不同的住戶聚集。在這種情況下,若兩個不同住的子女,同時回家探父母,這將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因為子、女、父母分處不同住戶,屬3個住戶,超過上限 ; 但若不同時間各自回去探父母,就沒有違法 ; 又例如,幾個朋友聚集,如果這幾個朋友是住在兩個地方,就可以聚會,即兩個相熟的家庭可在私人地方聚會,前提是兩個家庭屬兩個住戶。但若幾個朋友住在超過兩個以上、不同的地方,聚會就違法。
如果幾個公司同事一起去見客戶,又是否可以呢? 政府的記者會中,未提及限制商業活動,所以幾個人一起去見客戶,應該是可以的。
市民關注的還有執法問題,是否會有警察或任何人員上門執法? 陳常秘解釋,當局不會主動執法,即不會挨家挨戶查有沒有人違法,只是一旦爆發群組染疫,發覺有人聚集兩個住戶以上,並染上新冠肺炎,則整個群組相關人士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問,若有鄰居舉報,當局接到舉報是否會上門執法? 陳常秘並未清楚解釋,只說,現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並未賦予執法人員進入私人地方執法的權力,但若有需要,當局可引用其他條例進入處所執法。他強調,希望市民主動守法,當局大前提也是希望市民主動配合,而不是執法人員上門執法。
2 月24日後掃安心出行場所增至23個。
此外,港府宣布須掃「安心出行」及日用疫苗通行證的處所增加6個,分別是宗教場所、髪型屋、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其中宗教場所及髪型屋周四起關閉直至2月23日,另4個場所若進入須掃「安心出行」,加入這6個場所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章所涵蓋的場所,由現在的17種,增至23種,2月24日開始推行疫苗通行證,所有進入這23種處所的人士,須最少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
港府雷霆手段防疫。
陳常秘說,疫苗通行證將分3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2月24日開始,所有12歲以上的人士,要進入上述23種場所,須接種了最少一劑疫苗 ; 第二階段由4 月底開始,18歲或以上人士要進入該23種場所,須至少接種了兩劑新冠疫苗,12歲至17歲則只要求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 ; 第三階段由6月底開始,18歲或以上人士若接種了第二劑超過9個月,須接種第三劑疫苗,方可出入上述場所,若接種了第二劑未夠9 個月,仍可出入上述23種場所,但到期必須打第三針,12至 17歲打第一針後若已超過6 個月,須打第二針,若未夠6個月,仍可出入該23種場所,但到期須打第二針。12歲以下兒童,則打疫苗的規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59 L將為這方面的規定提供法律框架。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天進行第112天聆訊。政壇高人話,估唔到今天的內容相當爆,可以說係開庭以來最精彩的一天,而且還是出現在黎智英自辯階段。
Ariel嘗試還原了黎智英和他的辯護律師,以及法官的對答,俾讀者「欣賞」一下。辯方在庭上播出一段影片,係 2020 年 9 月 3 日「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黎於節目提到林卓廷等人因「721事件」被捕,「說明這個地方完全沒有法治,沒有黑白,沒有是非」,又指「現在這裡是警察城市」。
辯護律師:「警察城市」是什麼意思?
黎智英:「警察城市」是指警察可以做任何事,警察有權凌駕法律。
法官杜麗冰:是什麼凌駕法律?你的意思是「警察擁有超越法治的權力,那意味著他們可以做任何事?」
黎智英:這是你的詮釋。不是可以做任何事,但他們有權凌駕法律。
法官李運騰:你是否指警察的權利大過法律,但他們守不守法是另一件事?
黎智英:是。
法官李運騰:你是否指警察不會遵守法律,但他們可以選擇守法?
黎智英:是的,我不是指所有事情都這樣。
法官李運騰:那為何你說警察有權,就一定無法治?
辯方再展示黎智英於2020年7月6日在Twitter發布的帖文,內容指「律政司司長稱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作拘捕。意思是指無須犯罪證據,僅憑警察的想像就可以作拘捕。這是什麼法治?香港已成為警察城巿?」並附上相關的《蘋果》新聞連結。黎在庭上承認帖文是由他撰寫,稱他認為合理懷疑不足以作出拘捕。
法官李運騰:首先,這個是你寫的,還是Simon Lee寫的?
黎智英:我寫的。
法官李運騰:那應該可以在WhatsApp看到。
黎智英:hashtag不是我寫的。
辯護律師:但WhatsApp中你用了「警察城市」,你是否真誠相信,「有合理懷疑」即毋須任何犯罪證據便可逮捕人?
黎智英:我不認為「合理懷疑」便可逮捕人。
法官李運騰:不論在回歸前或後、《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或後,香港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拘捕疑犯,不關《香港國安法》事,而英國亦沿用相同做法,所有奉行普通法的地區都一樣。
辯護律師:你知道嗎?
黎智英:我不知,我只是提及兩個議員被捕的事。
辯護律師:這是之前,(發帖時)是7月初。
黎智英:這是在拘捕前?好的。
辯護律師:你回應的是律政司司長的言論,即蘋果的報道。忘記兩個議員被捕的事,你當時是否真誠相信合理懷疑等於無實質證據?
黎智英:聽了法官這麼說之後,我想我誤會了。
法官李運騰:也就是說你這麼說時因為你被誤導?
黎智英:是,我自己造成,我的無知。
辯護律師:你是否真誠相信合理懷疑等同警察的純粹幻想?
黎智英:當時是,但是錯誤的。
⋯⋯
法官杜麗冰:你一直稱要說出事實和真相,為何公開發言批評「不合理拘捕」前,沒有先向律師查問,以「合理懷疑」作逮捕是否合法?
黎智英:我受到報紙內容的誤導。
法官杜麗冰:你指的是《蘋果日報》的報道?
黎智英:是。
法官李素蘭:是司長的言論讓你有這樣的結論嗎?
黎智英:不是,報紙這麼說的,所以我以為是正確,我不知道「合理懷疑」可以是拘捕某人的基礎。
辯護律師:你有沒有看過該篇報道?
黎智英:我想有的,否則不會那麼寫。
辯方於是再展示《蘋果日報》相關文章,黎智英澄清:我不是被這篇文章誤導,是我無知,我的假設不合理。
辯護律師:所以你不是被這篇文章誤導,而是?
黎智英:被我自己的無知誤導。
⋯⋯
法官李素蘭:你說你無知,但問題是你看完了整篇文章之後,為何你還說自己無知?
黎智英:我沒看過這篇文章,所以我現在才知道這篇文章沒有誤導我,這完全是我無知。
法官李素蘭:但你之前說有看過這篇文章?
黎智英:我沒有。
法官李素蘭:剛才問你發帖前有沒有看過這篇文章,你的答案是「有」。
黎智英:我沒有說「有」。
辯護律師:之前問你有沒有看過那篇,你說「我想」我看過。
黎智英:我沒說有,只說我想我有,否則我不會這麼寫,剛才只是假設自己看過報道受誤導所以寫了帖文,現在才知道自己沒看過,最終搞清楚這篇文章沒有誤導我。
如今還未到控方盤問黎智英的階段,相信好戲還在後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