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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尋求內地醫護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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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尋求內地醫護支援

2022年03月09日 19:43 最後更新:22:50

如今疫情已經全面擴散,政府似乎打算推遲全民檢測,將重點放在救助病患和防止高危的地方,例如老人院的疫情爆發。國家衞健委新冠疫情應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專家組組長梁萬年早前提出「三減少」,借鑒內地抗疫經驗,優先實現「減少感染、減少重症、減少死亡」。他認為採取這一模式後,患者死亡率能大幅下降。

內地在疫情爆發的時候,一方面要將染疫者和密接者隔離,將他們和健康的人隔開,另一方面要救助染疫患者,會將患者分成不同的層級。

一、大型而廣泛的方艙醫院收治輕症者,方艙醫院有兩種,一種是將室內運動場改建,一晚就可以完成。另一種是建設出來的方艙醫院,例如青衣的方艙醫院,一間房可以住三個人。有入住者抱怨不是單人房間,我們就不要抱怨了,隔離設施不是渡假酒店,目的是要收治大量病人,設施難免因陋就簡,市民應該忍耐。

二、重症醫院,例如內地臨時搭建的火神山醫院,主要收治較嚴重的新冠病人,每個病人都有獨立房間,都是負壓的,目的是減低傳染性。

三、ICU病床。有小部分會變成危急的病人,需要入深切治療(ICU)病房,可能還要使用呼吸機。這類病人雖然屬於少數,但若沒有足夠的ICU病牀,一旦出現較多的危急個案,就要選擇先救誰,而西方國家醫院選擇將ICU病牀和呼吸機留給年輕的人。

現時特區政府正在大量建造專門收治輕症病人的大型方艙醫院,並先調動現有醫院成專門醫院,伊利沙伯醫院3月9日起成為定點醫院,專門收治新冠病人,其他專門醫院陸續有來,集中治療,可以減少重症減少死亡。

截至3月8日,有8359個新冠病人住院,當中有69人危殆要住ICU病床。8000多人是一個巨大的數字,還有每日急增。

這裡涉及一個醫療擠兌的問題,除了病牀數量之外,有病牀也需要人手去運作的。而香港正面對人手短缺的問題,一來是突然之間有大量病人湧現,二來是有不少醫護人員也染疫,雖然醫管局已表示,染疫的醫護人員在7天之後可以重回崗位工作,但是,可以想像香港大量加建臨時醫院的時候,醫護人員將極之缺乏。

據悉在阿爺表示會全力支援香港,要香港提出要求中央協助清單時,醫管局提出香港需要內地支援數千名醫護支援人員。特區政府愛議論,對醫管局的這個要求,政府內部自然會爭論不休。從原則、理念到具體安排,都有反對聲音,例如指若內地數千名醫護來港,單是安排他們的住宿,已有問題;又有人認為香港的私營醫護人手已經足夠,只要政府肯花錢的話,理論上就可以找到本地的私營醫護人員幫手,根本不需要內地醫護人員來港協助。反對聲音背後是香港自我保護心態,心底裡就是不想有內地醫護人員來港。

這些爭論這樣,又爭論那樣的意見,實際上是在不斷地傷害人命。請特區政府記住「生命至上」這個大原則,即使我們在短期內清零失敗,即使我們暫時仍沒有能力去做全民檢測,即使我們想將救助病人當成現在的目標,但政府都要明白,一、疫情遠未受控;二、現時的醫療擠兌的情況極其嚴重。議而不決,增加死亡。

香港政府就不要再花時間去拗這拗那,應該馬上通過引用《緊急時期條例》,通過法律,讓內地醫護人員可以暫時來港工作。向中央請求派數千名醫護人員來港,一下子解決本地醫護的瓶頸,就可以挽救更多生命。要拗,就留待以後再拗吧。記著現在是在打仗。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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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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