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與多部廣告拍攝的25歲男演員陳輝豐自前年起,多次與一名在交友程式認識的14歲少女性交,其中一次更要求在酒店房內發生俗稱「3P」的三人性交。被告早前承認8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而被判感化令1年,控方就判刑申請覆核聆訊,案件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裁判官崔美霞評估控辯雙方的陳詞及案例後,維持原判,指考慮被告當時相信事主已滿16歲,及雙方屬情侶關係,認為他接受感化令對更生監管更為有利。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陳詞指,本案有8項控罪,當中亦顯示被告在部分事件中沒有戴上安全套,以及曾進行3人性交,事主更被驗出感染念珠菌及毛囊炎,並或會有滴蟲感染的風險,因此本案案情比引用的案例較為嚴重,認為刑罰需要強調阻嚇作用,及保障未成年少女下,遂判處即時監禁是合適選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陳詞表示,雖然被告在本案沒有使用安全套及進行3人性行為,屬加刑因素,但他是真誠地相信事主已滿16歲,道德上理應不能被指責,望法庭對此給予較大比重,法庭判處感化令沒有原則性的犯錯;另在核實事主的歲數而言,被告不單單是曾經向她詢問,她同時亦向他指出,還有被告透過社交平台觀看她的相片,因此他不是單憑一面之詞,反則作出行動來確認。
辯方續指,被告從上年9月被捕至今受到本案的煎熬,並且失去原本的工作,但現時能覓得侍應工作,加上他早前完成3個月感化,期間沒有違反感化令,可見已有更生效果,若現時改判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提出部分案例與本案的被告年紀有別,他並非年長男性欺騙年幼女子,當時事主與他屬情侶關係,而且雙方進行性行為前,事主曾謊稱自己是16歲,及在社交平台的照片顯示出其樣貌和打扮較真實年齡年長,案發後更沒證據事主患有精神困擾。裁判官再指,考慮被告相信事主已滿16歲和沒有作出誤導行為,認為他接受感化令對更生監管更為有利,早前3個月感化亦對他造成阻嚇作用,因此就本案判刑維持原判。
被告陳輝豐(25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7月某天,先後7次在尖沙嘴金巴利街3號金利大廈某單位,與14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另於2021年8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71號富豪九龍酒店與X非法性交。
被告陳輝豐。資料圖片
已婚宗教科老師涉與15歲女學生發展「師生戀」,兩度於放學後到商場殘廁性交及以下體性侵女生,後遭女生父透過手機訊息揭發。宗教老師星期一(3月24日)上午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性交罪及一項非禮罪。法官彭中屏下午判刑時指,被告和女事主年齡相差24年,但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師生關係行事,屬加刑因素,拒接納案發時已婚的被告「真心」跟女生發展情侶關係,指兩控罪均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判被告入獄22個月。
區域法院。
被告L.W.S(41歲),被控於2023年6月及7月某日,在蘇屋商場的無障礙廁所與女童X非法性交及非禮X。承認案情指,2022年於涉案中學就讀中一的事主X,透過其他同學認識在該校任教13年的被告,同年兩人關係變得親密,年底發展為情侶;翌年6至7月,兩人發生性關係,其後X升讀中二,被告出任X所的宗教科老師,至同年底兩人分手,被告亦以個人理由辭任涉案學校教師。
X跟社會福利署人員錄影會面時稱,2023年6月某日下午放學後,被告要求X帶他到殘廁,X遂帶被告到蘇屋邨附近商場的殘廁,之後被告抱著穿著衣服的X,並把戴上安全套的生殖器官插入對方下體,性交過程歷時約5至10分鐘。X指,她曾告訴被告自己當時15歲,指僅「純粹配合」被告而進行性交。另X在錄影會面又稱,2023年7月某日放學後,被告要求X跟他再前往上述殘廁,被告在廁所內脫褲,並以戴上安全套的生殖器官摩擦X私處外側,整個過程歷時5至10分鐘。
至2024年1月,X的父親查看女兒手機發現X與被告有關於性行為的對話,數日後到X學校,用X手機內找到的被告自拍照向校方確認被告身份,隨即報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5嵗兒子,形容本案是不倫戀,被告已非常後悔,對自己有違道德和誠信的行為感到羞愧;2023年已醒覺自己過錯,從就職13年的學校辭職,爲了遠離X,且在事件揭露前已獲妻子原諒,懇請法庭輕判;被告獲母親、太太、教會牧師撰求親信,其兒子亦透過一幅畫作,表示希望父親早日回家。
法官彭中屏指,雙方年齡差距甚遠,案發時X是15歲,被告比X年長逾24年,被告利用師生關係違反X和其家長對被告的信任。法官又不接受被告想真心發展情侶關係,因為被告已婚,無論如何都不是減刑理由。但法官接納被告在2023年12月,醒覺過錯,辭職遠離受害人,顯示被告有悔意。而X沒顯示有嚴重心理創傷,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力,有帶安全套;但本案涉及嚴重罪行,是性侵犯兒童案件,法庭需考慮案件阻嚇性,防止其他人犯案,量刑因素加重,最終判被告兩項控罪共22個月監禁。
已婚宗教科教師在區域法院遭判入獄2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