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長甯漢豪2月中發表網誌,表示當局擬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如在海濱設行人板道。保護海港協會2月28日回應指,讚賞政府仍會維持條例所訂明不填海造地的精神,惟修訂條例只可促進涉及小型填海工程的基建工程,以提升公眾對海港的享受,認為「沒有必要」。

發展局長甯漢豪。資料圖片
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徐嘉慎表示,《保護海港條例》並非禁止填海,而是規管填海,若然廢除條例,維港便會失去保護,港人亦將被剝奪保護海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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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漢豪在網誌指,基於《條例》中列明不可在維港範圍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若需在海港範圍內進行有關工程,就必須證明項目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相關考慮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擬備「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以證實其「凌駕性公眾需要」,門檻相當高。
徐嘉慎指出,《保護海港條例》實施30年來,拯救約600公頃海港,強調條例非常重要。徐對政府修例感到出奇,他指協會一直支持和配合政府計畫,未有反對過,以當局擬於西九文化區藝術公園海旁興建碼頭為例,協會亦未有反對項目,唯一建議是加建石級,方便小船停泊。另外,堅尼地城一個較為小型的海濱改善工程,計畫並未有讓協會等單位考慮。

西九文化區海濱長廊。資料圖片
徐嘉慎又指,「凌駕性公眾需要」表示,填海對海港的不利影響越大,理由就需越充分;因此,在確定公共需求後,決定需求是否超越海港的重要性時,首要考慮的是否有任何豐富公眾對海港的享受,以及是否有任何提高海港的環境、社會和經濟價值,而填海的結果需將證明對海港造成的損失和損害是合理的,條例並非禁止填海,認為把基建工程未有落成的責任推到條例上,實在不合理。

徐嘉慎(右一)強調《保護海港條例》並非禁止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