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世界疑幻似真陷阱多多,而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更容易中招。
青少年日常生活離不開智能手機及社交媒體,他們透過電郵、社交網站、即時通訊軟件與人聯絡及網上交友。然而,網絡世界疑幻似真,虛擬身分,男女難辨,誤信陌生網友而受傷害的個案時有發生,不法分子亦會以遊戲平台和社交媒體誘使年輕人犯法。網上罪行難以杜絕,師長及年輕人需要對這些罪行加深認識,掌握變化,了解潛在風險,才能增強對網絡陷阱的免疫力,猶如注射疫苗般起到保護作用。
網上罪行不勝枚舉(見圖),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故此,警方會 於線上線下執法。
中小學生會遇到的網絡陷阱

部分性罪犯 專以兒童為獵物
網上交友風險高,「網上性誘識」應運而生,意思指性罪犯(特別是戀童癖者)透過通訊程式、 社交平台或手機遊戲程式等媒介認識青少年,兒童最易中伏。為降低青少年的戒心,性罪犯多會建立假身分並投其所好,藉以與對方建立關係。
在取得青少年的信任後,性罪犯或會與對方展開情慾對話,或誘使他們提供裸露身體照片, 甚至食髓知味,再要求受害人拍攝自己私處;若他們拒絕,性罪犯或會以兩人的對話或裸露照片要脅迫其就範。部分性罪犯更會以不同藉口相約青少年見面進行性侵犯,甚至拍下影像作威脅。
管有兒童色情品 官指須嚴判
兒童遭威脅拍下的影像及照片,部分人士喜刻意收藏,甚至在網絡或社交平台分享或出售。 今年 6 月,在區域法院曾有一宗「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案件判刑。31歲男店務助理從網絡下載兒童色情影片的總長度約800分鐘,當中涉及六至九歲兒童的影片最多,另有部分涉及兩歲以下的兒童。該名男店員最終被判囚16個月,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涉案影片數量多,畫面令人厭惡和噁心,案情嚴重,必須嚴厲判刑,否則難以杜絕此類剝削兒童的罪行。
警方執法行動
2022年9月
警方進行反毒品行動,檢獲市值約7,600 萬元不同種類的毒品,拘捕250人;當中20人未成年,10 人為學生。年齡最小的是一名14歲少年,他被搜出身懷10包可卡因,遭控以販毒罪。 調查顯示,毒販僅以數十元一包的微薄酬勞引誘他販毒。因應防疫措施,娛樂場所關閉,毒販轉用網上平台交友軟件招募青少年販毒,導致涉及毒品罪案有上升及年輕化趨勢。
2022年11月
警方採取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罪行動,突擊搜查全港多個地點,共拘捕10人。調查相信涉及約 250段懷疑兒童色情影片,其中一人儲存多達140條影片,包括涉及裸露成分及性行為。 另一名 20歲本地男子更以500至1,000港元不等,在社交媒體通訊平台兜售兒童色情物品。
2023年6月
警方接獲一名母親報案,指其14歲女兒早前在港鐵旺角站懷疑被人盜取手提電話。不過, 警方調查時,發現該名少女手臂及腿部有瘀傷,從而揭發她透過交友程式認識數名本地男子, 並分別與他們發生非法性行為,其後警方拘捕六名年齡介乎 21至40歲本地男子。
警方對策與支援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推出「守網者」網站 (https:// cyberdefender.hk/),加強公眾對資訊安全風險、網上欺詐及不良資訊 的認知,避免墮入網上陷阱。

守網者 QR CODE
師長攻略
.主動了解孩子的上網習慣和網上社交圈子。
從小教導子女如何挑選健康、具資訊性及有助於學習的網上資訊。
.子女常玩的電腦遊戲及常瀏覽網站,家長應檢視其適齡級別和隱私設定,善用作業系統的私隱權限和過濾功能。
.切勿輕易披露會暴露個人身分的資料,例如住址、電話等。

警方舉行「童行 ‧ 同心」保護兒童計劃 2022 開幕禮。
法庭裁決
2019年6月,23歲阿祥(化名)在網上 結識了15歲少女阿妙(化名),兩人隨即發展為情侶關係,期間女方曾傳送裸照留念。可惜兩人關係維持不足一個月便分手。其後,阿祥以相關裸照要脅阿妙性交,充當「性奴」,並迫使她到家中,向其作出猥褻侵犯行為,當阿妙央求刪除照片,阿祥更要求她交出逾萬港元。
阿妙透過學校社工報警求助,警方接報並作出深入調查後,將阿祥拘捕並作出檢控。阿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罪,以及「猥褻侵犯」、「勒索」和「刑事恐嚇」共五項控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明言,本案涉及勒索性質嚴重,事主十分年輕,而被告持續加強威脅的程度,斥責被告對事主的所為是嚴重羞辱的侵犯行為,案情嚴重,法庭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0個月。

區域法院。
相關法例
「起底」有罪
在網上「起底」個案中,較常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相片、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 職業、手提電話號碼、住址及家屬姓名。私隱專員獲賦權刑事調查與「起底」有關的罪行,並提 網 出檢控,以及可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相關訊息。
入罪門檻須符合兩點:其一是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其二是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指明傷害」意指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干犯《2021 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 100 萬元及監禁五年。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干犯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 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干犯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30 條「控 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一經定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 14 年。

警方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