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案|控方指10年間黎透過Mark Simon共向泛民捐款近億港元

政事

政事

政事

黎智英案|控方指10年間黎透過Mark Simon共向泛民捐款近億港元

2024年01月04日 16:09 最後更新:01月05日 08:2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6天審訊下午開庭,控方續陳詞指,由2013年至2023年7月期間,黎智英共轉帳86筆款項給Mark Simon,涉款逾1.18億港元,其中逾9,300萬元分發到多個泛民政黨及政治人物。

李宇軒 (資料圖片)

李宇軒 (資料圖片)

控方又指,黎在2019年8月亦捐款約2.5萬美元給「香港監察」;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間,黎智英和Mark Simon透過私人銀行戶口及力高公司的戶口,先後轉帳約3萬、14.4萬及8萬元到陳梓華的匯豐銀行戶口。案發時,黎智英擔任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註冊公司LACOCK Inc的董事;自2020年1月起,陳梓華成為 LACOCK的唯一董事及銀行賬戶的唯一簽署人。

據稅務局記錄,Mark Simon在2013至2020年報稱蘋果動新聞員工,年收入逾百萬港元;他在2020年至2021年亦擔任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營運經理。

控方下午續提及「攬炒團隊」的國際游說工作。李宇軒透過陳梓華傳達黎及Mark Simon指示,在「重光團隊」網站發布文章、新聞稿及制裁名單,促外國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2019年12月20日,由「重光團隊」及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Hong Kong Higher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Affairs Delegation,簡稱HKIAD)所編制、名為「香港鎮壓的概況:濫用人權與民主犯罪者」的第3版制裁名單,於「重光團隊」網頁及Facebook發布,制裁名單包括中港官員等144人。

「重光團隊」不斷進行國際游說 制裁中港  

《香港國安法》頒布後,「重光團隊」在2020年7月發出3封信,題為「絕密呼籲暫停引渡協議」(Confidential Call for Suspension of the Extradition Agreement),促捷克、愛爾蘭及葡萄牙終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2020年7月1日,題爲「香港的自由和民主正在走向黑暗」的新聞稿,譴責《香港國安法》,呼籲英國政府緊急考慮制裁中國和香港,撤銷與香港的引渡協議,限制如華爲等中國企業。

2020年7月2日,「重光團隊」在Twitter 轉載英國副首相藍韜文有關英國爲香港人推出BNO移英計劃的推文,又轉載美國共和黨參議員 帕特圖米(Pat Toomey)及美國眾議院議員馬克格林(Mark Green) 的推文,感謝兩人在美國眾議院投票通過《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utonomy Act )。

感謝加拿大暫停與港引渡協議 

控方指,2020年7月4日「重光團隊」在Twitter感謝加拿大暫停與香港引渡協議;同年7月6日,「重光團隊」又轉發Bill Browder推文,籲制裁中港官員;7月15日,轉發美國白宮Twitter推文,感謝美國終止香港特殊地位,對中國商品徵收關稅;7月30日轉發羅冠聰推文,籲國際社會制裁香港前特首及選舉主任。

2020年7月31日,「重光團隊」網頁及Facebook公布「The destruction of the democratic process in Hong Kong」呼籲美國對破壞香港自治的中國和香港人及團體實施制裁;8月,李宇軒發表「Chinese national security in Hong Kong: A 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 to Hong Kong's autonomy and freedoms」、「Brutality of Hong Kong protest policing confirmed by report from UK parliamentarian 」的文章,籲各界制裁中港官員;李宇軒亦促英、澳、加及其他國家制裁前特首。 2021年1月15日,「重光團隊」公布名為「Stand with Hong Kong Global Joint Statement on the arrest of 11 Hong Kongers」的全球聯合聲明,促美國政府爲香港市民制定救生艇計劃,又希望英國政府制裁中港官員。

李宇軒推動日本馬格尼茨基式制裁 

控方又指,在「日本線」中,李宇軒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間向日本眾議院議員高井崇志、山添拓、井上哲士提供法案草案,籲日本對中國和香港駐日官員進行馬格尼茨基式制裁;李宇軒曾協助及參與日本眾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的記者會,為草案遊說;李宇軒又把IPAC的會議記錄翻譯成日文,以便山尾志櫻里及其團隊在日本推動馬格尼茨基法案的立法,李曾於2020年7月3日向山尾志櫻里傳送IPAC會議記錄日文版本,促日本終止與香港的法律互助協議。

日本眾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 (圖片來源:山尾志櫻里X平台)

日本眾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 (圖片來源:山尾志櫻里X平台)

控方又指,2020年7月29日和30日,李宇軒、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等人在Telegram上討論「重光團隊」可如何協助IPAC和對中政策國會議員聯盟(Japan 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簡稱JPAC)的工作,處理有關《香港國安法》、日本版《馬格尼茨基法案》、為香港人提供救生艇計劃、日本對香港政策等工作。

李宇軒負責「重光團隊」財務工作  

李又協助把JPAC文件從日文翻譯成英文,在裴倫德要求下,為裴倫德及山尾志櫻里安排網上會議,向山尾志櫻里提供與中港簽訂引渡協議和司法互助的國家名單。李宇軒又負責編輯「重光團隊」的網站,並負責其財務工作,儲存詳細會計紀錄,並制定及批出「重光團隊」活動及成員開支的報銷申請規則。

裴倫德 (IPAC官網圖)

裴倫德 (IPAC官網圖)

山尾志櫻里、裴倫德及英國金融家布勞德(Bill Browder)在2020年7月討論如何讓IPAC參與推動日本《馬格尼茨基法案》,2020年7月29日在JPAC會議上提出《全球馬格尼茨基法案》(Global Magnitsky Act)。山尾志櫻里建議在2020年8月12日與Bill Browder進行網上會議,但因李宇軒被捕而未能成事。

控方完成開案陳詞,案件押後下周一(8日)續審,料屆時控方將讀出承認事實。控方在庭上透露,控方證人將由逾60人大減至31人,預計會進一步減少證人人數。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往下看更多文章

黎智英案第92天| 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將出庭自辯 押後至11.20

2024年07月25日 10:44 最後更新:07月26日 08: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5日進行第九十二日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黎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再開庭,屆時除黎外,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出庭作供。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辯方要求休庭30分鐘進行商議。

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被告黎智英將出庭作供,預計辯方主問需時5天,另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Signal即時通訊軟件出庭作證。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大量資料,控方盤問或需雙倍時間,料審訊需額外3至4個星期。

法官杜麗冰指,8月雖有兩天可進行審訊,但3名法官於9至10月均須處理其他案件,認為不宜打斷黎的作供,建議把案件押後續審。經各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法官李運騰問辯方,案件是否會橫跨12月,辯方指,料辯方案情需約30個工作天。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今穿啡色外套和白恤衫,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黎的太太、長子黎見恩、幼子及幼女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昨日第九十一日的聆訊中,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日報》作為報章,只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反駁,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才是本案關鍵。控方陳詞亦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