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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5年1個月

政事

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5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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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5年1個月

2024年01月30日 15:32 最後更新:15:32

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項控罪,30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61個月。

12港人於2020年涉嫌偷渡離港,在內地水域被捕,其中組織偷越邊境罪成判囚2年的喬映瑜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轉交香港面對法律程序。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項控罪,今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61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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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廣池判刑指,被告的行為將 2019年社會暴亂推到兩種可悲的境況,希望使用爆炸品,有意把抗爭進一步升級,並於域內外進行有規劃跨境潛逃行動。法官在庭上大篇幅引述被告求情信,內容包括表達悔意、因生活模式未如家人期望而出現抑鬱,社會氣氛令無助的被告變得激進,又提到「熱愛和平的香港」及「以後不希望見到政治暴力事件」等,法官相信當中內容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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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被告因社會風氣、群體認同感而強化激進思想,將旺角的住所成為存放暴動裝備的地方,又指被告讓男友放置喉管炸彈於兩人的租用單位,單位內有生理鹽水等裝備,認為被告是有目的製造動亂,更購買火柴充注入網球,嘗試作炸藥,雖然威力有限,但打算於暴動中使用,因此刑責不輕。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認為潛逃是輕蔑司法制度,過程中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而被告不但潛逃,更安排、籌劃和執行行動,航行期間更負責把風。法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為「史無前例」,把不是共犯的人士都納入大逃亡計劃,如被告等人避開香港法律制裁,將會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因此須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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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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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上訴得直 偷渡及汽油彈案改判合併處理即時獲釋

2024年09月30日 15:18 最後更新:16:15

「12港人案」的鄭子豪及廖子文涉嫌於2019年灣仔汽油彈倉庫案,兩人前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連同潛逃偷渡案共判囚31個月。兩人因應判刑前已服完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致部分刑期無法同期執行及因行為良好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早前上訴得直,改判後獲即時釋放,上訴庭解釋因原審判刑奪去偷渡案的減刑機會。

上訴庭於3月宣布兩人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後即時釋放,30日公布判詞指,若汽油彈案提早判刑或兩案合併判決,兩人在獄中行為良好便可在兩案減刑三分一,原審時判刑奪去了偷渡案的減刑機會,加上兩人一直紀錄良好,因此上訴庭認為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16個月才公道,根據懲教署的計算來推算,則在本案口頭宣判當天兩人便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的刑期,故裁定上訴得直,改判一個可以即時獲釋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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