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其中兩名罪成被告鄭子豪及廖子文,向高院上訴庭就刑期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刑期改判後獲即時釋放。
鄭子豪和廖子文涉及2019年灣仔汽油彈倉庫案,兩人前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連同潛逃偷渡案,合共判囚31個月。
由於兩人已經完成潛逃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以致部分刑期無法同期執行及受惠於《監獄規則》下行為良好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原審法官建議兩人上訴修補判刑缺陷。兩人向上訴庭上訴刑期得直,撤銷原有刑期改判後獲即時釋放,書面理由擇日公布。
上訴人分別為21歲鄭子豪及21歲廖子文,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表示,如果知道兩人在判刑前一天已經完成10個月刑期,便會扣減汽油彈案刑期至21個月,建議兩人上訴來修補判刑缺陷。
上訴方表示,鄭子豪以安裝冷氣喉管為生,同時進修;廖子文則正修讀應用教育文憑課程,並獲浸大副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任職地盤工人同時報考輕型貨車牌照,積極重投社會。
上訴方認為,法官原意判處兩案合共監禁31個月,若計算最早可能獲釋日期,兩人汽油彈案刑期須下調至16個月才能體現法官原意。律政司反駁指原有刑期沒有額外造成極度不公,毋須改判,上訴庭裁定兩人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