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王」美斯缺陣表演賽事件,消委會說,截至下午5時半,累計收到477宗相關投訴,旅客佔74宗、本地消費者有403宗,涉及金額超過310萬元,平均每宗個案所涉及的金額約為 6500元,最高一宗金額為2萬4千多元。
總幹事黃鳳嫻說會因應所收到的投訴,整合相關資料,確認消費者的訴求,亦正聯絡賽事主辦單位,雙方開會討論如何跟進不同個案訴求及作出調停。她指出在這些大型活動中,不少投訴人並非一定要提出控告,只期望主辦方可否有補償,安撫消費者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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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主辦方是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黃鳳嫻說球員因傷患未能上場,如主辦方未有向消費者講及相關風險或不明朗因素,消費者誤以為該球員一定出場而購買門票,就或會構成誤導性遺漏。
但她指出,當中亦能辯解,因為球員因傷未能出賽,是很多人都知悉的風險,就算主辦單位一早已提及,消費者仍可能會買門票入場,因為看球賽當中亦有不同體驗,如現場氣氛、特色禮品等,因此相關條例的門檻高,並不容易觸及。
消委會表示,不時接獲關於公開表演活動的投訴,呼籲業界應竭盡所能履行宣傳活動時的安排與承諾,若逼不得已需要改動,亦應盡快通知受影響的消費者。
消委會指政府大力推行盛事經濟,各類公開表演活動接踵而來。該會今年首10個月接獲529宗涉及公開表演的投訴,較去年同期多一成。投訴包括表演嘉賓陣容臨時有變卻不獲退款、偶像見面會安排因字眼定義問題令消費者出現期望落差,以及演出設備阻礙觀賞視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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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音樂節原定壓軸嘉賓缺席 要求退款但被拒
投訴人居於內地,留意到一個在本港一連三日舉行的戶外音樂節,花費約$2000購買了一張「三日票」。惟主辦單位A公司於表演前先後公布有 3 位嘉賓未能如期出席音樂節,其中一位更是重點宣傳的壓軸嘉賓,投訴人要求退款。
A公司回覆消委會時引用訂票時所列的條款,指門票涵蓋活動期間的所有表演及活動,因此未能就個別嘉賓的更改而退款。投訴人遂要求 A 公司安排其他補償,例如換成下次音樂節的門票,惟 A 公司指投訴人可將門票轉讓予家人或朋友,不參加活動是其個人決定,因此拒絕作出任何特別安排。消委會已建議投訴人可諮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再作追討。
個案二:歡送偶像環節「近距離」變「留在座位」感失望
投訴人得悉心儀的韓星將於本港舉辦歌迷見面會,並於主辦單位 B 公司的社交媒體上得悉購買最高價的門票(每張約$1850)可於活動完畢後「近距離」歡送偶像,投訴人遂購買了兩張最高價的門票。然而,見面會舉行前4天,B公司於社交媒體上更改了歡送環節的安排,歌迷只能「留在座位」歡送偶像。投訴人對於B公司單方面更改安排深感不滿,嘗試聯絡B公司投訴卻未獲回覆,於是向消委會求助。
B公司於活動前回覆消委會,表示歡送安排細節是與經理人公司溝通後所得的結果,韓星一般不會離開舞台與觀眾接觸。歡送環節的安排其實沒有更改,修改社交媒體公告的字眼是為免觀眾誤解。消委會於活動後再向 B 公司跟進當日情況,得悉活動加入了抽獎環節,即場送出 5 張即影即有簽名相片,觀眾表現投入。活動後投訴人亦沒有再聯絡消委會,事件告一段落。
個案三:懸吊喇叭阻視線 顯示屏多死點妨礙觀賞
投訴人以$880(最高票價為$1380)購買中環露天表演場地舉辦演唱會門票,觀賞表演後,投訴人不滿舞台後方直播歌星現場演出的大型 LED顯示屏出現大量「死點」、舞台上方懸吊的多組大型揚聲器阻擋視線,而座位在購票時並未被標示為「視線受阻」位置,視覺觀賞大打折扣。投訴人向消委會求助。
消委會多次向主辦的C公司反映惟未獲任何回覆,遂將個案記錄備案並繼續留意其經營手法,投訴人亦表示會考慮聯絡香港海關。
消委會今年首10個月接獲529宗涉及公開表演的投訴。消委會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