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立法會大樓被示威者衝擊及佔領案件,12名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4年半至6年10個月,警方認為,判刑能反映案件嚴重性,亦能起阻嚇作用。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志騰回顧事件,指在2019年7月1日下午1時30分開始,在立法會大樓及其附近發生暴動,有過千名暴徒在立法會大樓外面集結,並持續用鐵籠車、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外的玻璃,暴徒最後闖入立法會大樓,對立法會大樓內部進行大規模破壞,事後立法會需要耗資港幣$3600萬去維修。
黃稱,由於案情嚴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隨即接手調查該案件,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暴徒闖入立法會後,有計劃地破壞大樓內閉路電視,從而增加警方調查及搜證上的困難。加上被破壞範圍很大,破壞物件亦很多,警方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去調查,最後成功將涉案人士拘捕並落案起訴。經過44日在區域法院的審訊,最後將14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
黃認為,法官在判詞到清楚指出本案的嚴重性,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大肆破壞,不單單損壞大樓內的物件,亦係意圖削弱、推翻香港憲制,衝擊香港嘅法治,案情極其嚴重。最後,警方歡迎法庭就暴動罪的判刑,認為判刑反映了案件嚴重性,並且起到一定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