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擊及佔據立法會大樓案,12名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藝人王宗堯被判囚6年2個月。法官指,王的出現鼓勵及支持參與暴動者。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引述王宗堯求情信,表示他為人善良、樂於助人,亦同意辯方指他沒有暴力行為,在現場只逗留約5分鐘,但法官指逗留時間短並非有力求情,暴動是倚賴每個人加入,若然每人都像他中途加入,暴動便不斷延長,王宗堯出現亦鼓勵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者,激起士氣。李志豪判刑時同意王宗堯的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以監禁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基於他沒有案底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最終判監6年2個月。
另一被告民主派初選案被告鄒家成進入立法會後,有份撕毀立法會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小冊子。法官指,罪責極之嚴重,指立法會是莊嚴、有獨特建制地位,有關行為能激起暴動,帶有煽動性,罪責與使用武器衝擊破壞不遑多讓。法官以最高7年作為量刑起點,基於他認罪及無案底,判監約5年1個月。
另一名同樣是民主派初選案被告的劉頴匡,法官指他雖然沒有破壞行為,但參與程度並非低,從他與其他示威者商議去留,可見他有帶領、號召及煽動角色,延續了暴動可能性,參與屬於重中之重,因此監禁7年作起點,但基於劉頴匡最早階段認罪及無案低,因此判監約4年半。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則被判監4年9個月,法官指她參與程度較低,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28歲的林錦均為本案判刑最重的被告,法官指他曾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衝擊行為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參與是最嚴重級別,加上另涉刑毀罪,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他因本案曾在內地被扣查約兩個月,酌情減刑後,判囚6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