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小企業董事參與詐騙7間銀行63筆貸款和融資,並又致使工貿署及按揭證券公司批出貸款及任融資擔保,涉款逾億港元,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0個月。
廉署。資料圖片
63歲被告陳志鴻,被指詐騙7間銀行63筆貸款共逾8200萬元,以及銀行融資共2050萬元,又致使工貿署及按揭證券公司為銀行批出的貸款及融資擔任擔保人,款額共690萬元,早前被廉署起訴。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陳志鴻早前已承認13項串謀詐騙罪名。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稱,被告受案中主謀指使假扮公司董事,在整個詐騙勾當中,擔當重要角色,被告13項罪名的量刑起點最高為監禁4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所以將刑期減至30個月。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員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曾經在案件中接受他調查的人士借貸15000元。
香港警察總部。
被告為49歲的麥國雄,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中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他於2021年9月調查一宗偷竊案時認識了一名受查人。案件約半年後結案,兩人其後再沒有聯繫。至2022年11月,被告相約該名受查人並向對方索取一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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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該名偷竊案受查人士接受貸款15000元。廉署指,警務處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