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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跨境車12款「交強險」保費相差近4成 籲加買「商業險」增保障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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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跨境車12款「交強險」保費相差近4成 籲加買「商業險」增保障

2024年09月16日 10:40 最後更新:11:37

愈來愈多市民申請港車北上往內地自駕遊,消費會就提醒駕駛人士需留意所購買的汽車保險,如不幸發生車禍是否能夠為意外中人士提供足夠保障。

政府新聞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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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款「交強險」保障範圍賠償額相同 

日前消委會檢視了12間承保「等效先認」產品的本地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內地強制性附加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及選擇性附加險「車輛商業保險」(「商業險」)的資料,發現各公司的「交強險」責任賠償額雖然均為內地最低法定要求的20萬元人民幣,括導致他人遭受人身傷殘或死亡(最高賠償額為18萬元人民幣)、醫療費用(最高賠償額為18,000元人民幣)及引致他人財產損失(最高賠償額為2,000元人民幣),但保費卻有一定程度的差異。

保費差異最多可近4成

而「交強險」計劃一般按車輛連司機在內的座位數目,分6座以下及6座至8座兩類收費。撇除1間沒有於官網獨立列出「交強險」保費的公司,其餘11間的6座以下車輛的「交強險」年度保費由$832至$1,159,而6座至8座車輛則由$963至$1,342,各保險公司於兩個類別的保費均相差近4成。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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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額外購買「商業險」加強保障 提醒內地「第三者責任 」保險與本港的「第三者保險 」定義不同

由於「交強險」的賠償額未必足以應付交通事故引致的賠償責任,消委會建議駕駛人士應積極考慮額外購買「商業險 - 第三者責任」加強保障。不過消委會指出內地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本港的「第三者保險」不同,內地的並不涵蓋承保車輛上的乘客,若駕駛者希望為自己及車上乘客增添保障,則應加購「商業險 - 車上人員責任」,但是次調查中發現相關的保險產品,保額最高只有每人每次事故20萬元人民幣,保障亦未必足夠。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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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加快優化現有「等效先認 」 保險產品

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收到一宗相關投訴,期望業界、有關監管機構及政府部門能加快優化現有的「等效先認 」 保險產品,積極考慮開拓更多元化、保額更高的車保,為希望購買更高保障的消費者提供合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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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隱瞞物業曾發生墮樓事故 最終要向買方賠償被沒收訂金

2024年09月16日 11:46 最後更新:14:30

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收到11宗涉及地產代理的投訴,其中有地產代理沒有披露單位曾經發生墮樓事故,被法庭裁定要向買方賠償訂金。

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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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地產代理沒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 須賠償訂金予買家
買方在視察一個二手物業時,曾經諮詢地產代理「有無古靈精怪」 及「無嘢唔妥呀嗎」,得到「沒有」的回覆。然而,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於是決定終止交易並向地產代理追討賠償。法官認為地產代理協議訂明,代理須為買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該條款隱含地產代理有責任以謹慎行事之態度向買方提供資訊。當買方向地產代理詢問單位有否發生「古怪」事情時,地產代理應作出合理查詢才答覆,而非回答「沒有」。最終法庭裁定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被賣方沒收之訂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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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作出置業決定時一般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而非單憑地產代理作出的陳述,因此即使地產代理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除非屬欺詐性質,否則其範圍責任一般不會延伸至消費者自行作出全面考慮後作出的置業決定,地產代理未必須承擔買家最終蒙受的所有損失或損害。

舉例說,假設發展商因資金流問題而未能如期交付一手物業,甚至「爛尾」,即使買方曾依賴地產代理疏忽作出的失實陳述而購置物業,地產代理亦未必需要承擔買方因物業延期或未能交付所招致的損失,有關損失或已超出地產代理的責任範圍。

消委會又指,地產代理未必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而是以「經紀」(broker)或「介紹人」身分行事,在促成交易後或從雙方收取佣金,過往案例亦指出地產代理在同一宗交易的不同階段可以有不同的身分

案例一的買方,除向地產代理提訴外,亦向賣方提出撤銷交易。法庭指出,賣方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並無授權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任何非賣方提供的資料,而即使沒有該授權,地產代理亦可履行其約定責任。因此,法庭駁回買方對賣方的申索,買方在「撻訂」後只可向地產代理追討被賣方沒收的訂金。

案例二:失實平面圖非源自賣方 交易不能撤銷
買方在購買物業前向地產代理索取的平面圖所顯示的單位面積較實際為大,買方因而以賣方作出失實陳述為由提出撤銷交易及追討訂金。法庭指出,賣方純粹只委託地產代理出售其單位,並無給予該代理任何實際或表面權限向買方提供該幅並非源自賣方的平面圖或作出有關失實陳述。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該平面圖,是為買方而非賣方行事。法庭判定買方不能以地產代理的失實陳述向賣方提訴,亦沒有證據顯示賣方作出任何行為誤導買方,故裁定買方敗訴。

 
案例三:地產代理作失實陳述時業主在場 須撤銷交易並退回訂金
地產代理安排買方視察一套連花園的村屋,但沒有告訴買方該物業其實只包含村屋,花園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法庭除判定地產代理的行為構成了失實陳述外,同時指出由於在視察物業時業主亦在場,且沒有說明花園的問題,因此業主同樣作出失實陳述。法庭判定買方可撤銷交易並向業主及地產代理取回已付訂金。

消委會提醒巿民,透過地產代理進行物業交易時,可以參考以下四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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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委託受地監局監管的持牌地產代理從業員,切勿委託無牌地產代理。如有疑問,可要求該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出示「地產代理證」,或瀏覽地監局的網頁,查閱牌照目錄。

2. 與地產代理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以書面訂明各方的權責。二手住宅物業使用的訂明表格,重要條文包括放盤價、代理的責任、佣金、單邊(只代表業主/買方/租客)或雙邊代理(同時代表業主及買方或業主及租客)等。

3. 消費者應從多渠道核實地產代理的陳述及仔細了解物業各資料,例如詳閱售樓說明書(一手物業),並透過第三方渠道如土地註冊處和屋宇署的百樓圖網,查閱有關業權資料和樓宇圖則等文件。

4. 不應輕信「包借」、「包賺」等令人存疑的承諾,亦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並具體列明優惠細節。如有任何懷疑,可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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