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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4成陶瓷餐具釋微量鉛和鎘 惟檢出量均低於相關要求上限

社會事

逾4成陶瓷餐具釋微量鉛和鎘 惟檢出量均低於相關要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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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4成陶瓷餐具釋微量鉛和鎘 惟檢出量均低於相關要求上限

2024年09月16日 10:50 最後更新:11:01

消委會測試市面上較常見的30款陶瓷餐具,包括 15 款陶瓷杯和 15款陶瓷碗樣本,發現11款的內腔或口緣位置釋出不同濃度的鉛,4款樣本釋出鎘,但釋出量都低於相關國際及內地標準的安全上限。

消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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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從巿面購買15款陶瓷杯和15款陶瓷碗進行測試,陶瓷杯樣售價由10元至310元,當中4款標示微波爐適用;陶瓷碗樣本每款售價由11元至140元,當中9款標示微波爐適用。

測試分別檢視各樣本用於盛載飲品或食物的內腔部分及口緣位置的鉛和鎘釋出量。結果發現,約三成半樣本(11款)於內腔部分或口緣位置均釋出鉛,包括6款陶瓷杯和 5款陶瓷碗,內腔測試的鉛檢出量由每公升 0.10毫克至1.00毫克不等,口緣測試的鉛檢出量由每件 0.10毫克至 0.31毫克不等,當中有6款樣本的內腔部分和口緣位置均釋出鉛,惟檢出量均低於相關要求上限。

消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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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成(4款)樣本釋出鎘,全部為陶瓷杯樣本,當中3款的內腔部分釋出每公升 0.012 毫克至 0.060 毫克的鎘;有2款樣本的口緣位置,其鎘的最高釋出量分別為每件 0.016毫克和 0.023毫克。整體而言,各樣本的鉛及鎘釋出量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消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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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款零售價最貴、達310元,聲稱來自英國的產品「Dunoon Fine Bone China」杯子,常溫下使用(內腔)的鉛釋出量為0.15-0.25毫克/公升,鎘釋出量為0.021-0.060毫克/公升。至於口緣部分,常溫下使用鉛釋出量為0.14-0.21毫克/件,鎘釋出量為最多0.016毫克/件。

消委會亦測試在高溫環境下餐具鉛和鎘的釋出量,30款樣本中,有13款標示為微波爐適用,包括4款陶瓷杯和9款陶瓷碗。消委會指,由於國際標準ISO 6486-1 未有就可於微波爐使用的陶瓷製品訂定相關測試,故測試參考內地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標準 GB 31604.34 和 GB31604.24進行,結果顯示全部標示微波爐適用的樣本均沒有釋出鉛和鎘。

消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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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把無機鉛化合物歸類為第2A 組(可能令人類患癌物質),長期過量攝入會損害胎兒、嬰幼兒和兒童的大腦和中樞神經系統的發展,導致他們的智力下降、生長遲緩和造成過度活躍等問題。至於鎘,可累積於腎臟,長期攝入可能損害腎臟功能,部分研究相信鎘可能妨礙鈣的吸收,並有機會造成軟骨症,IARC 亦把鎘及其化合物歸類為第1組(令人類患癌物質)。

消委會指是次測試結果,未有發現樣本鉛和鎘釋出量超標情況,惟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認為,日常使用的產品,包括陶瓷餐具,不應增加消費者的重金屬攝入量。消委會建議廠商應審視其生產工藝和監管產品質量,進一步減少產品釋放重金屬的可能性,以降低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從日常使用的陶瓷餐具中攝入鉛和鎘的風險。

消委會又建議,在初次使用餐具前,消費者可參考內地國家質檢總局建議,用食用醋浸泡餐具數小時,若發現醋的顏色有明顯變化便應考慮停用,因為該等產品的鉛或鎘釋出風險一般較高。另外,消費者亦不要用鋼絲刷或百潔布等清潔陶瓷餐具,以免刮損容器表面,宜以海綿、 碗布沾少許温和的洗潔精輕輕刷洗,再用水沖洗及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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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隱瞞物業曾發生墮樓事故 最終要向買方賠償被沒收訂金

2024年09月16日 11:46 最後更新:14:30

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收到11宗涉及地產代理的投訴,其中有地產代理沒有披露單位曾經發生墮樓事故,被法庭裁定要向買方賠償訂金。

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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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地產代理沒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 須賠償訂金予買家
買方在視察一個二手物業時,曾經諮詢地產代理「有無古靈精怪」 及「無嘢唔妥呀嗎」,得到「沒有」的回覆。然而,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於是決定終止交易並向地產代理追討賠償。法官認為地產代理協議訂明,代理須為買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該條款隱含地產代理有責任以謹慎行事之態度向買方提供資訊。當買方向地產代理詢問單位有否發生「古怪」事情時,地產代理應作出合理查詢才答覆,而非回答「沒有」。最終法庭裁定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被賣方沒收之訂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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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作出置業決定時一般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而非單憑地產代理作出的陳述,因此即使地產代理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除非屬欺詐性質,否則其範圍責任一般不會延伸至消費者自行作出全面考慮後作出的置業決定,地產代理未必須承擔買家最終蒙受的所有損失或損害。

舉例說,假設發展商因資金流問題而未能如期交付一手物業,甚至「爛尾」,即使買方曾依賴地產代理疏忽作出的失實陳述而購置物業,地產代理亦未必需要承擔買方因物業延期或未能交付所招致的損失,有關損失或已超出地產代理的責任範圍。

消委會又指,地產代理未必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而是以「經紀」(broker)或「介紹人」身分行事,在促成交易後或從雙方收取佣金,過往案例亦指出地產代理在同一宗交易的不同階段可以有不同的身分

案例一的買方,除向地產代理提訴外,亦向賣方提出撤銷交易。法庭指出,賣方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並無授權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任何非賣方提供的資料,而即使沒有該授權,地產代理亦可履行其約定責任。因此,法庭駁回買方對賣方的申索,買方在「撻訂」後只可向地產代理追討被賣方沒收的訂金。

案例二:失實平面圖非源自賣方 交易不能撤銷
買方在購買物業前向地產代理索取的平面圖所顯示的單位面積較實際為大,買方因而以賣方作出失實陳述為由提出撤銷交易及追討訂金。法庭指出,賣方純粹只委託地產代理出售其單位,並無給予該代理任何實際或表面權限向買方提供該幅並非源自賣方的平面圖或作出有關失實陳述。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該平面圖,是為買方而非賣方行事。法庭判定買方不能以地產代理的失實陳述向賣方提訴,亦沒有證據顯示賣方作出任何行為誤導買方,故裁定買方敗訴。

 
案例三:地產代理作失實陳述時業主在場 須撤銷交易並退回訂金
地產代理安排買方視察一套連花園的村屋,但沒有告訴買方該物業其實只包含村屋,花園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法庭除判定地產代理的行為構成了失實陳述外,同時指出由於在視察物業時業主亦在場,且沒有說明花園的問題,因此業主同樣作出失實陳述。法庭判定買方可撤銷交易並向業主及地產代理取回已付訂金。

消委會提醒巿民,透過地產代理進行物業交易時,可以參考以下四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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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委託受地監局監管的持牌地產代理從業員,切勿委託無牌地產代理。如有疑問,可要求該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出示「地產代理證」,或瀏覽地監局的網頁,查閱牌照目錄。

2. 與地產代理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以書面訂明各方的權責。二手住宅物業使用的訂明表格,重要條文包括放盤價、代理的責任、佣金、單邊(只代表業主/買方/租客)或雙邊代理(同時代表業主及買方或業主及租客)等。

3. 消費者應從多渠道核實地產代理的陳述及仔細了解物業各資料,例如詳閱售樓說明書(一手物業),並透過第三方渠道如土地註冊處和屋宇署的百樓圖網,查閱有關業權資料和樓宇圖則等文件。

4. 不應輕信「包借」、「包賺」等令人存疑的承諾,亦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並具體列明優惠細節。如有任何懷疑,可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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