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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隱瞞物業曾發生墮樓事故 最終要向買方賠償被沒收訂金

社會事

地產代理隱瞞物業曾發生墮樓事故 最終要向買方賠償被沒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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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隱瞞物業曾發生墮樓事故 最終要向買方賠償被沒收訂金

2024年09月16日 11:46 最後更新:14:30

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收到11宗涉及地產代理的投訴,其中有地產代理沒有披露單位曾經發生墮樓事故,被法庭裁定要向買方賠償訂金。

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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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地產代理沒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 須賠償訂金予買家
買方在視察一個二手物業時,曾經諮詢地產代理「有無古靈精怪」 及「無嘢唔妥呀嗎」,得到「沒有」的回覆。然而,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於是決定終止交易並向地產代理追討賠償。法官認為地產代理協議訂明,代理須為買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該條款隱含地產代理有責任以謹慎行事之態度向買方提供資訊。當買方向地產代理詢問單位有否發生「古怪」事情時,地產代理應作出合理查詢才答覆,而非回答「沒有」。最終法庭裁定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被賣方沒收之訂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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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作出置業決定時一般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而非單憑地產代理作出的陳述,因此即使地產代理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除非屬欺詐性質,否則其範圍責任一般不會延伸至消費者自行作出全面考慮後作出的置業決定,地產代理未必須承擔買家最終蒙受的所有損失或損害。

舉例說,假設發展商因資金流問題而未能如期交付一手物業,甚至「爛尾」,即使買方曾依賴地產代理疏忽作出的失實陳述而購置物業,地產代理亦未必需要承擔買方因物業延期或未能交付所招致的損失,有關損失或已超出地產代理的責任範圍。

消委會又指,地產代理未必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而是以「經紀」(broker)或「介紹人」身分行事,在促成交易後或從雙方收取佣金,過往案例亦指出地產代理在同一宗交易的不同階段可以有不同的身分

案例一的買方,除向地產代理提訴外,亦向賣方提出撤銷交易。法庭指出,賣方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並無授權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任何非賣方提供的資料,而即使沒有該授權,地產代理亦可履行其約定責任。因此,法庭駁回買方對賣方的申索,買方在「撻訂」後只可向地產代理追討被賣方沒收的訂金。

案例二:失實平面圖非源自賣方 交易不能撤銷
買方在購買物業前向地產代理索取的平面圖所顯示的單位面積較實際為大,買方因而以賣方作出失實陳述為由提出撤銷交易及追討訂金。法庭指出,賣方純粹只委託地產代理出售其單位,並無給予該代理任何實際或表面權限向買方提供該幅並非源自賣方的平面圖或作出有關失實陳述。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該平面圖,是為買方而非賣方行事。法庭判定買方不能以地產代理的失實陳述向賣方提訴,亦沒有證據顯示賣方作出任何行為誤導買方,故裁定買方敗訴。

 
案例三:地產代理作失實陳述時業主在場 須撤銷交易並退回訂金
地產代理安排買方視察一套連花園的村屋,但沒有告訴買方該物業其實只包含村屋,花園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法庭除判定地產代理的行為構成了失實陳述外,同時指出由於在視察物業時業主亦在場,且沒有說明花園的問題,因此業主同樣作出失實陳述。法庭判定買方可撤銷交易並向業主及地產代理取回已付訂金。

消委會提醒巿民,透過地產代理進行物業交易時,可以參考以下四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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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委託受地監局監管的持牌地產代理從業員,切勿委託無牌地產代理。如有疑問,可要求該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出示「地產代理證」,或瀏覽地監局的網頁,查閱牌照目錄。

2. 與地產代理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以書面訂明各方的權責。二手住宅物業使用的訂明表格,重要條文包括放盤價、代理的責任、佣金、單邊(只代表業主/買方/租客)或雙邊代理(同時代表業主及買方或業主及租客)等。

3. 消費者應從多渠道核實地產代理的陳述及仔細了解物業各資料,例如詳閱售樓說明書(一手物業),並透過第三方渠道如土地註冊處和屋宇署的百樓圖網,查閱有關業權資料和樓宇圖則等文件。

4. 不應輕信「包借」、「包賺」等令人存疑的承諾,亦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並具體列明優惠細節。如有任何懷疑,可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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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首8個月接逾千宗涉航空公司投訴 有乘客購買優先服務但未獲優先待遇

2024年09月16日 11:11 最後更新:11:40

消委會今年頭8個月收到1057宗有關機票及航空公司服務的投訴,較去年同期減少200多宗,包括加購指定座位後,因飛機型號變更而被更改座位、購買優先服務但未獲優先待遇、到閘口臨時被要求將手提行李寄艙託運等。消委會建議航空業界加強與消費者溝通,若遇服務調動要適時及盡力提供具體和準確的資訊,讓乘客可及早應對。

香港國際機場。 AP資料圖片

香港國際機場。 AP資料圖片

加購指定座位 因飛機型號變更而被更改座位

消委會說,有投訴人一家四口購買4套由香港往來東京的機票,並額外繳付1040元的指定座位附加費及回程指定窗口座位。回程時,投訴人於辦理登機手續時獲通知未能坐指定座位,但新位置會是窗口位。但登機後,發現該窗口位已被封上,並放置了一個雜誌架。航空公司解釋,座位調動是由於更改了航班機型,一般不會主動告知乘客,但由於預訂部職員未有在更改機型後妥善安排投訴人要求的座位,因此退回560元的回程指定座位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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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優先服務但未獲優先待遇

另有個案,投訴人購買兩套由香港往返泰國的機票,並以每人每程50元加購優先服務,包括優先上機、寄存行李以及地勤優先提取行李並送至行李輸送帶。去程時,地勤人員先安排已加購優先服務的乘客登機,但投訴人發現其他乘客亦可同時登機;回程時,投訴人其中一件行李需時20分鐘才到達輸送帶,行李上的優先掛牌亦丟失。航空公司回覆消委會解釋,登機時地勤人員會為已加購優先登機服務的乘客另設一條隊伍,至於行李沒有獲得優先送達至輸送帶,不排除因運送行李是由另一承辦商負責而有所延誤,航空公司願意退回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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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閘口臨時被要求將手提行李寄艙託運

另一名投訴人購買由曼谷返回香港的單程機票,票價包括可攜帶7公斤手提行李,到達機艙門口時,突然被職員要求將手提行李寄艙託運,投訴人要狼狽地在地上整理行李。投訴人事後向航空公司投訴,認為即使沒有收取寄艙費,仍與原本購買的機票不符。航空公司解釋,機艙內的頭頂置物箱空間有限,一般採用「先到先得」方式,當所有空間爆滿時,即使乘客的手提行李符合重量及尺寸規定,亦有可能需要寄艙託運,航空公司就職員的處理手法及態度致歉,但未能安排退款,消委會建議投訴人考慮諮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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