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有關人士無法申請公屋或同住對方已購居屋,男同志先後入稟司法覆核推翻房委會決定,獲判勝訴。房委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及提出6項法律問題,終審法院展開聆訊。
房委會一方指,政府房屋供應政策旨在提升人口增長,而異性配偶有自然的生育能力,但同性沒有先天生育能力,如果想要生育下一代,會更加困難及成本昂貴,而公屋和居屋政策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因此同性和異性配偶並非合適比較對象,而房屋政策下「一般家庭」的「已婚配偶」類別亦不應適用於同性配偶。上訴方亦強調,配偶政策在1997年已存在,並賦予異性已婚配偶獨有的憲法權利。
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到,沒有子女的異性配偶仍可申請公屋,有很多異性已婚配偶沒有計劃生育,是否應該因為生育能力而阻擋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法官霍兆剛亦指,如果從人口增長角度考慮,女同性配偶雙方均有能力生育,是否生育能力比異性配偶更高;法官李義則提到,政策是為本港家庭提供房屋居所,有甚麼基礎把同性家庭排除在外。
答辯方陳詞指,異性配偶並非一定會生育子女,而同性配偶亦可以有自己的下一代,上訴方亦未能提供基礎,為何其他類別的家庭組合,例如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孫子等亦可申請公屋,《基本法》第36條並沒有提到任何與本案有關的獨有憲法權利,異性配偶和同性配偶在房屋議題上亦應該受到相同對待,若然生育能力是重要因素,兄弟姊妹等沒有生育能力的家庭組合亦理應被撇除在外。
上訴方則指,《基本法》第36條與社會福利議題相關,並指牽涉的並非需求問題,而是需求的優先次序;對於答辯方提到其他沒有生育能力的家庭仍可以申請公屋,上訴方重申案件重點是房屋政策下的「已婚配偶」類別,異性配偶和同性配偶對比之下,前者有更大生育潛力。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擇日頒布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