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外包括首被告戴耀廷等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案件今早(11月19日)在西九龍特別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主審法官在宣告刑期時指出,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法庭根據第1至第4被告(順序是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這4人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1至第3被告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4被告鍾錦麟量刑起點則為12年。各被告都因為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而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協助控方在審訊中出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結果判4個首要份子首被告戴耀庭判囚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第3被告趙家賢判囚7年;第4被告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高人認為,宣判過程順利,結果符合預期。案中首惡戴耀廷被重判入獄10年,和事前預期接近,結果理想。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主審法官指被定罪被告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法官是按《港區國安法》各被告罪行嚴重程再分成3級,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份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法官認定主要組織者戴耀廷等4人是「首要份子」,即使顛覆計劃未有實際效果,仍以15年監禁為起點,重判只認罪不作供的戴耀廷入獄10年,可起阻嚇作用。
高人話,從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可見,香港法庭獨立依法審判,法官專業,過程順利,充份體現了香港的法治。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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