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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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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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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2024年11月19日 16:09 最後更新:12月17日 21:04

35+顛覆案是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也是《香港國安法》下規模最大的案件。高人認為,今次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對45名罪成被告的判刑,包括戴耀廷在內的5名「組織者」及其他被告的刑期,都反映了法庭的量刑清晰,特別對3級參與者的分類判刑,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案例。

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判刑3級制,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3 個刑期分級,首要分子可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 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 3 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

判詞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組織者,是整件案的「主腦」,被列為「首要分子」,惟認罪可獲減刑。

判詞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組織者,是整件案的「主腦」,被列為「首要分子」,惟認罪可獲減刑。

判詞提到,4名初選組織者均為「首要分子」,以監禁12至15年為量刑起點,結果戴耀廷被判最重的入獄10年、區諾軒被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被判囚6年1個月。

判刑理由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的組織者,他是整件案的「主腦」,故被列為「首要分子」類別,戴雖不是初選候選人,亦沒參與立法會選舉,但他在35+謀劃中,為有意為打算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參選人,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即使在第2被告區諾軒退出35+謀劃後,戴耀廷都沒終止初選計劃。

法官說,量刑時考慮了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的行為,亦注意到根據《香港國安法》,「首要份子」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判刑考慮到戴耀廷過往刑事罪行紀錄,認為15年是適當量刑起點,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予以三分一刑期扣減,故最終判10年監禁。

值得一提的是,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在求情時曾指,戴的刑起點應為3年,因戴的角色屬第三類的「其他參與者」,當時指定法官李運騰聞言即笑話指「那麼案中所有人都不是主要參與者(key participants)」。如今亦顯示戴耀廷這種求情相當離譜,法庭不會接納。

另法官亦在判詞補充,《香港國安法》22條沒提及串謀罪行,而本案的被告面對串謀控罪,據本地刑事法,涉及「串謀」的只提到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罰的限定,故認為量刑三級制,不完全適用於本案,但仍具參考作用。

同為「首要分子」的區諾軒,因認罪及擔任控方「從犯證人」而獲減刑。(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同為「首要分子」的區諾軒,因認罪及擔任控方「從犯證人」而獲減刑。(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另3名「首要分子」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判詞指,他們除認罪外,亦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在庭上作供,法庭亦接納他們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有貢獻,而再獲扣減刑期。

法庭接納大部分被告以對法律無知作求情理由,卻特別提到,戴耀廷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均有法律背景,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法庭強調,部分被告的行為如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生,不會計算在判刑內,另外量刑時亦已考慮謀劃的非暴力性質。

至於同被控方列為「組織者」、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判詞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吳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法庭卻裁定他只是第2類即「積極參加者」,考慮他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因而獲扣減刑期,監禁7年3個月。

雖然除首4名被告和吳政亨外,其餘40名初選候選人均為「積極參加者」,並沒有第三級的「其他參加者」。判詞解釋,因若沒他們的參加,該計劃根本不能展開,故眾人量刑起點均為7年。

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以8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以8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但判詞卻特別點名提到,當中的前公民黨黨魁及前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法庭採納以8年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

另「墨落無悔」聲明的3名發起人包括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比其他參加初選者更積極,其中認罪的梁晃維及張可森獲減刑,判囚4年11個月,不認罪受審的鄒家成,則被判囚7年9個月,成為「積極參加者」中刑期最重。至於何桂藍亦被判刑7年,屬「積極參加者」中較重刑期,判詞解釋,因她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而且沒有求情。

高人總結,法庭對這宗顛覆案的被告分類和分級量刑,將成為未來法庭相關案件判刑時的重要指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記協早前透露,網上拍賣籌得半年經費,是自暫停籌款晚宴以來最多。不過,近日記協又陷入財政透明度爭議,有會員揭發記協拒絕會員查閱法定帳目資料,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設置多重查閱限制。

記協一直以來都沒有公開財政狀況,官網不提供年報、核數報告、也沒有渠道讓公眾查詢。曾參選記協主席的李敏妮在社交平台透露,今年2月20日正式發函,要求查閱記協2010/11至2023/24年度共12年的核數報告。

李敏妮曾在有線電視英語頻道、《英文虎報》及《南華早報》等傳媒任職,現為網媒《透視報》主編。她社交平台上發文指,本身係記協會員,根據《職工會條例》,會員依法享有免費獲取帳目文本的權利,即係有權要求查賬。

不過,記協選擇不予回應。在李的追問下,直至2月28日,記協才回覆並加設查閱條件,包括「每次查閱限一小時,如欲再次查閱,煩請再次預約」、「禁止拍照影印」、「內容不得外洩或用作採訪」。

李敏妮透過《透視報》發聲明,質疑記協拒向會員提供帳目資料,涉違反《職工會條例》。

李敏妮透過《透視報》發聲明,質疑記協拒向會員提供帳目資料,涉違反《職工會條例》。

李敏妮透過《透視報》發聲明質疑,記協回覆的做法是要設立重重關卡,讓會員難以查閱帳簿,涉嫌觸犯《職工會條例》。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7條,「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帳簿及會員登記冊,均須公開予該職工會的任何職員、會員或獲授權代理人,在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查閱...」

聲明認為,其實李敏妮第一個電郵發出後,記協不回覆,不提供資料,已經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只是在李敏妮的追問下,記協才回覆,但在回覆中,記協又設立重重關卡,令李敏妮難以徹底查閱內容以作分析,涉違反《職工會條例》所賦予會員的查閱權利。

聲明進一步指出,記協的寫法「查閱帳簿及章程時請遵守以下規則:」讓人感到這些規則是屬於會章而必須遵守。實質上係涉嫌干犯《職工會條例》第50條《傳送虛假的規則文本等》,此條文訂明任何人如意圖誤導或欺騙他人而向會員或擬成為或申請成為該職工會會員的人「發送任何並非當其時根據本條例登記的規則的文本或並非當其時根據本條例登記的規則的更改或修訂部分的文本,並假裝該等規則屬已登記者,或假裝該職工會並無其他規則」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李敏妮話,在收到記協回覆當天,自己還約見「職工會登記局」查詢相關法例,在會面中,一名副局長向她指出根據《職工會條例》,所有職工會必須向要求索取資料的會員:1)免費提供帳目文本一份,及 2)收取不多於$2提供已登記規則文本一份。換句話說,根據《職工會條例》,作為職工會的記協不但要讓會員查閱帳目、登記會章等資料,還要提供「文本」。

同日晚上,李敏妮電郵回覆記協,重申記協必須根據會章讓她查閱核數報告、帳簿、和登記章程等資料,而不能附加任何條款。李也指出根據《職工會條例》,職工會必須向會員提供帳目和會章文本的責任。

不過,一直站在道德高地的記協收到電郵之後一直保持沉默,至今足足一個月,該會仍然沒有向李敏妮發放帳目資料,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

事實上,今次爭議並非記協首次陷入財務透明度問題。記協2021年被曝在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批評其「拉攏學生入會」後,連夜銷毀包含會員資料、銀行賬戶及「學生會員變正式會員」等敏感信息的碎紙文件,引發外界質疑。

據《大公報》調查,記協聲稱擁有486名會員(含56名學生),但碎紙文件顯示其通過「學生會員」名義報大數,而資金來源包括匯豐、恆生等本地銀行賬戶。此外,記協2019年成立的「保護記者基金」籌得超328萬港元,其受資助等收入及支出從未公開,資金來源亦成謎,被質疑或與境外反華組織存在關聯。

高人話,記協成立至今,一直不夠膽在陽光下攤開數簿曬曬,如今面對會員合法要求查帳,仍然選擇打太極,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前途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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