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博客文章

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法庭量刑體現3級罪行判刑指引 認罪及出庭作證獲扣減

2024年11月19日 16:09 最後更新:17:18

35+顛覆案是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也是《香港國安法》下規模最大的案件。高人認為,今次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對45名罪成被告的判刑,包括戴耀廷在內的5名「組織者」及其他被告的刑期,都反映了法庭的量刑清晰,特別對3級參與者的分類判刑,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案例。

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判刑3級制,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3 個刑期分級,首要分子可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 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 3 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

判詞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組織者,是整件案的「主腦」,被列為「首要分子」,惟認罪可獲減刑。

判詞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組織者,是整件案的「主腦」,被列為「首要分子」,惟認罪可獲減刑。

判詞提到,4名初選組織者均為「首要分子」,以監禁12至15年為量刑起點,結果戴耀廷被判最重的入獄10年、區諾軒被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被判囚6年1個月。

判刑理由指,首被告戴耀廷是35+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的組織者,他是整件案的「主腦」,故被列為「首要分子」類別,戴雖不是初選候選人,亦沒參與立法會選舉,但他在35+謀劃中,為有意為打算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參選人,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即使在第2被告區諾軒退出35+謀劃後,戴耀廷都沒終止初選計劃。

法官說,量刑時考慮了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的行為,亦注意到根據《香港國安法》,「首要份子」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判刑考慮到戴耀廷過往刑事罪行紀錄,認為15年是適當量刑起點,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予以三分一刑期扣減,故最終判10年監禁。

值得一提的是,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在求情時曾指,戴的刑起點應為3年,因戴的角色屬第三類的「其他參與者」,當時指定法官李運騰聞言即笑話指「那麼案中所有人都不是主要參與者(key participants)」。如今亦顯示戴耀廷這種求情相當離譜,法庭不會接納。

另法官亦在判詞補充,《香港國安法》22條沒提及串謀罪行,而本案的被告面對串謀控罪,據本地刑事法,涉及「串謀」的只提到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罰的限定,故認為量刑三級制,不完全適用於本案,但仍具參考作用。

同為「首要分子」的區諾軒,因認罪及擔任控方「從犯證人」而獲減刑。(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同為「首要分子」的區諾軒,因認罪及擔任控方「從犯證人」而獲減刑。(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另3名「首要分子」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判詞指,他們除認罪外,亦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在庭上作供,法庭亦接納他們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有貢獻,而再獲扣減刑期。

法庭接納大部分被告以對法律無知作求情理由,卻特別提到,戴耀廷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均有法律背景,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法庭強調,部分被告的行為如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生,不會計算在判刑內,另外量刑時亦已考慮謀劃的非暴力性質。

至於同被控方列為「組織者」、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判詞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吳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法庭卻裁定他只是第2類即「積極參加者」,考慮他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因而獲扣減刑期,監禁7年3個月。

雖然除首4名被告和吳政亨外,其餘40名初選候選人均為「積極參加者」,並沒有第三級的「其他參加者」。判詞解釋,因若沒他們的參加,該計劃根本不能展開,故眾人量刑起點均為7年。

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以8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以8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但判詞卻特別點名提到,當中的前公民黨黨魁及前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因被指在公民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法庭採納以8年量刑起點,他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獲扣減至入獄5年1個月。

另「墨落無悔」聲明的3名發起人包括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比其他參加初選者更積極,其中認罪的梁晃維及張可森獲減刑,判囚4年11個月,不認罪受審的鄒家成,則被判囚7年9個月,成為「積極參加者」中刑期最重。至於何桂藍亦被判刑7年,屬「積極參加者」中較重刑期,判詞解釋,因她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而且沒有求情。

高人總結,法庭對這宗顛覆案的被告分類和分級量刑,將成為未來法庭相關案件判刑時的重要指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35+顛覆案」首惡戴耀廷重判入獄10年 高人:結果符合預期 依法審判獨立專業

2024年11月19日 11:31 最後更新:12:49

在「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外包括首被告戴耀廷等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案件今早(11月19日)在西九龍特別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主審法官在宣告刑期時指出,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法庭根據第1至第4被告(順序是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這4人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1至第3被告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4被告鍾錦麟量刑起點則為12年。各被告都因為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而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協助控方在審訊中出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結果判4個首要份子首被告戴耀庭判囚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第3被告趙家賢判囚7年;第4被告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高人認為,宣判過程順利,結果符合預期。案中首惡戴耀廷被重判入獄10年,和事前預期接近,結果理想。這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主審法官指被定罪被告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法官是按《港區國安法》各被告罪行嚴重程再分成3級,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份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法官認定主要組織者戴耀廷等4人是「首要份子」,即使顛覆計劃未有實際效果,仍以15年監禁為起點,重判只認罪不作供的戴耀廷入獄10年,可起阻嚇作用。

高人話,從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可見,香港法庭獨立依法審判,法官專業,過程順利,充份體現了香港的法治。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