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首爾高等法院對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案作出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結果,李在明獲判無罪。

李在明抵達法院。AP圖片
24年11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認定,李在明在2021年競選總統期間作虛假陳述,違反《公職選舉法》,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李在明隨後提出上訴。
首爾高等法院今次判決認為,李在明在競選期間作出的「不認識」牽涉一宗地產腐敗案關鍵人物的發言,不屬於「發布虛假資訊」。

有示威者在法院門外示威,要求立即揜捕李在明。AP圖片
李在明涉及違反《公職選舉法》的案件,與他在2022年南韓總統大選期間的言論有關,並成為檢方追訴他的關鍵指控之一。
案件源於2021年12月,當時李在明以共同民主黨總統候選人身份,接受南韓媒體採訪時,被問及他在擔任城南市市長期間與城南足球俱樂部資金贊助案的關聯。他在訪問中否認曾為該球會施壓企業贊助,並表示該贊助純屬合法商業行為,市政府並無從中圖利。然而,檢方指控李在明在該次訪問中發表不實言論,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中有關「散布虛假事實」的條款。

李在明抵達法院。AP圖片
檢方指控稱,李在明在2016年至2018年擔任城南市市長期間,涉嫌濫權施壓企業,包括斗山建設、NAVER等大型企業,以贊助城南足球俱樂部,換取市政府在土地開發或業務上的便利。檢方認為,這些贊助涉及權錢交易與瀆職行為。然而,在總統選戰期間,李在明在公開場合否認此事,檢方指其故意隱瞞事實,涉嫌散布虛假資訊,藉此影響選舉結果。